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8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于2022年4月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拟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基于业务特
点和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遵循了公
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
2.日常关联交易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
展,提升公司竞争力,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构成利益
输送或利益侵占。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公允
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合并
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是在充分考查该事
务所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能力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前提下作出的,续聘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定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利益,能
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日最高余额
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
展,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日最高余额不
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管 2021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公司对董事及经营层的考核及薪酬发放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
度执行,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
于董事及高管 2021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执行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
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的该项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
〔2020〕14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进行的,是全面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的体现,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阅
读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经对高申保先生的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其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
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上述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顺山 汪大联 程昔武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顺山 汪大联 程昔武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顺山 汪大联 程昔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