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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2年10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1—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
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的理念,形成成熟的投资文化;
    (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主要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3—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
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来访、
现场参观调研、电话咨询、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等。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如有变更,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4—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如都不能出
席的将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将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机遇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5—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将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十九条   机构及个人来公司调研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
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6—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和文件资料(如有)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
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
责人和公司的对外发言人。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
介绍或培训,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不影响
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
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
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
司董事会和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如
下:
                            —7—
    (一)牵头组织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及制度;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组织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
道和平台;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如下:
    (一)拟定制度。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按照
制度进行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结构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对公司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息,收集分析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及时向董事会
反馈。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按照法律规定
予以发布;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常及经

                        —8—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积极组织相关人员
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举办的专业培训,定期
不定期开展公司内部学习、培训,提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9—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操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邮件、信函、传真、网站、上证 E
互动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明确其意图,
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根据问题涉及信息予以回应,涉
及重要事项时,应向董事长、总经理及时汇报。
       (一)问题涉及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
的回答。
       (二)问题涉及未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拒绝并告知理
由。
       (三)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应按照公司统
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没有统一答复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
       (四)对于投资者普遍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
报董事会秘书,涉及重要事项时,应向董事长、总经理及时
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首问负责制
                           — 10 —
的原则,依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接洽部门了解确认
来访意图和人员→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并填写
《投资者关系活动预约登记单》(详见附件一)→安排接待
方式和接待人员、地点→接待准备、登记,并填写《投资者
关系活动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二)、《调
研承诺书》(详见附件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
见附件四)→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部备案登记(举办
部门需将以上表格原件报证券部)。对于重要接待,董事会
秘书、证券部应做好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时,若要求提供、评论
及回答的内容涉及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
拒绝回答。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
至于在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分析师
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视情节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欢迎新闻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
行监督,并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接待。
    (一)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
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二)对于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
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证券
部做好记录存档。

                          — 11 —
       (三)新闻媒体要求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大会,应实
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
事长审批,并由证券部做好记录存档,且不得先于法定信息
披露刊登。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
察,需报请董事长批准,并事先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
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代表公司接受投资者、媒体采访的人员,
应积极配合媒体,并确保提供的公司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
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有效、公
正。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
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
式披露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
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
                            — 12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国防军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保密
要求,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13 —
附件一: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预约登记单

                                                        年   月   日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主题




   特定对象名称/姓名




      证券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 14 —
附件二: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

                                                 年    月    日

                          身份证      从业资格
序号   姓名      单位                                 特定对象确认
                            号码      证书号码


 1

 2

 3

 4

 5




                           — 15 —
附件三:

                             调研承诺书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承诺人:                   .




                                                      年     月     日

                                — 16 —
附件四: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主要内容:




附件清单       (如有)
日期: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