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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1-1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2年11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
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安
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
体、按规定的程序、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1 —
息,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
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
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




                           —2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不涉
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
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上交所。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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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
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
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
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
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
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 司 披 露 信 息 时 , 应 当 使 用 事 实 描 述 性 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
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 司 应 披 露 的 信 息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招 股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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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
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
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文件,应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豁免披
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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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
信息。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
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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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
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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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
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接
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
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
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
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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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
合《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
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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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
告。
       第三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
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经审计),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
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
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
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 10 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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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
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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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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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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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
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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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
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
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为指定联
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当公司知悉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
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条
件)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
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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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
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
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者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事件
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
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
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16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
露事宜。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当根据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会同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三)证券部根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
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负责人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
行审查并签字确认,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六)证券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交所规定的方式向
其报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17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监高相关人员应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
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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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分
工,按照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
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月、季度、半年和年度财务和生产统
计报表,除按规定上报经济运行部门和公司领导外,在公司
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及所属各分子
公司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提前泄露与公司经营
业绩有关的内幕信息。对外宣传新闻稿件应建立审查制度,
由公司和分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报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公众投资者的咨询服务,仅限于允
许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如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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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第六十一条 控股和参股股东的责任:对涉及本制度第
五十五条的事件负有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信息披露
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对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信
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及时将涉及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运用和业绩盈亏等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
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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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交所办
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
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并向上交所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分、子公司的责任
    (一)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签订重大合同(采
购、销售)、与实业公司关联交易及发生对公司经营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披露。分公司对上述情
况不报告或延迟报告要承担责任。
    (二)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对外投资、担保、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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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重大合同(包括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租赁、承包等)及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情
况确定是否需要披露。子公司对上述情况不报告或延迟报告
要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的责任
    根据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各部门
对涉及如下事项,按照分工,负责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初步审
查,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证券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有关文件资
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有关文件资料。联系
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证券交易发
生异常波动,公共媒体发布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对公司报道失
实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或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对外
投资。
    (二)财务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有关文件资料,
公司及分、子公司借贷、计提大额资金减值准备、大额资金
赔偿、担保、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业绩盈亏、政府补贴
等。
    (三)经济运行部(安全环保部):公司及分子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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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采购和销售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及技术改
造,安全环保体系运行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的突发性事件及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
    (四)党群工作部:公司及分子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
况,捐资捐赠情况、舆情监测和对外宣传等。
    (五)科技质量部:公司及分子公司开展重大科研开发
及合作、重大科研合同、重大科技奖和质量奖、重大质量事
故及质量损失等。
    (六)人力资源部:公司及分子公司重要人事变动,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人才发展
规划等。
    (七)办公室:公司及分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安排、
重大活动以及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
件和信息等。
    (八)审计监察部:负责对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差
错或重大遗漏,调查原因,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并形成书面
材料;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缺陷或重大风险等。
    (九)保密办公室:公司及分子公司保密体系运行监督
情况,失泄密事件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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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董事会会议议案、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意见文件
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和信息披
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保密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的知晓人,对
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
有保密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门人员报送和保管。不得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媒体交流,使用网站、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不应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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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
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对上述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
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公司董
事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交
所。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
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二)所披露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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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对相应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较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
差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的;或经审计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以及监管部
门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等。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
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
诉讼、仲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5%的。
    (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公告、临时公告等重要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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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和理解定期报告、公告、临时公告等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
的情形。
    (五)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出现修正的情形。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导
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的责任。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对于责任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非法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客观
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产生原因和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及整改措施,逐级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执行。
       第七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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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及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监管
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公司有关保密规
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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