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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及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2-11-1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及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经2022年11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部署,进一
步完善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行为和经理层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长城军工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
下简称《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
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层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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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依据董事会授权和《公
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应遵循审慎、科学、制衡与
效率兼顾的原则,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向经理层授权,
合理避免董事会职权同经理层职权交叉、冲突。
       第六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
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
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并明确授权背景、
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
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
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
权。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
职责定位,综合考虑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授权经理层对下
述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权限。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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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 10%。
   (二)收购、出售资产。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单笔收购、出售资产的
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且收购、出售资产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内 300 万元以内的大额资金
调度和使用;年度预算外 30 万元以内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五)日常生产经营合同订立。
   1.享有签订 3,000 万元以下(单笔)借款合同的权力;
   2.享有签订 3,000 万元以下(单笔)采购合同的权力;
   3.享有签订 5,000 万元以下(单笔)民品销售合同的权力,
为保障军方需求,军品销售合同无限额要求。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讨论、拟订方
案,提交董事会按程序审议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事项:
    1.《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经理层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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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认为应授权经理层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授权管理机制。
    (一)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总经理办
公会等方式进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
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
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
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
    (三)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可根
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     经理层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
授权范围内做出决策,忠实勤勉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
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经理层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暂行决策。
    第十二条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投
资环境变化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授权事项范围及
条件,确保授权保持在合理的可控范围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
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
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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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理层行权不
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
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分管工作应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越级请示
报告,确有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直接向董事会请示报
告并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属于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
事会请示。凡是涉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或责权
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必要
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应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或修订及执行情况;
    (七)资产、资金使用情况;
    (八)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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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经理
层认为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十)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以工作报告形式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工作报告为年度报告,应由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在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董事会。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经
营和资产运作等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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