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11-1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2022年11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
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
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和《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在帮助
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
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对于
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性捐赠,应依法
拒绝,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司对外捐赠后,不
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
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条 权属清晰: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应为公司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
受赠人落实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
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对外捐赠可能导致
亏损、或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
外捐赠。
第六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相关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
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
产(包括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财产为实物资
产的,其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
(三)受托管理资产等公司无处分权的财产;
(五)权属关系存有争议的财产;
(四)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六)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
(七)公司认为不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财产。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
赠。
(二)救济性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
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
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
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
益性非营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弱势群体等需要捐助的组
织或个人。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
当依法拒绝。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
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统一管理,预算控制,
分级负责,逐笔报批”的管理模式。未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或
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
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
理,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报省国资委审批后实施。对外捐赠事
项除预算总量控制外,单一方案均需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
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
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或累计金额 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捐赠由公
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公司董事长备案;
(二)单笔或累计金额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单笔或累计金额 1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捐赠,捐赠
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单笔或累计金额 200 万元以上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捐赠,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应重新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应
事先提交安徽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为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证券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的编报,以及对外捐赠事项的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按照逐笔审批原则,履行
本制度十四条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
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
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党群工作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
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制定自身对外捐赠
管理制度。子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年度捐赠计划纳入公司年度
预算管理,在审议通过后可授权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子
公司在年度捐赠计划之外发生的捐赠,应报公司按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之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开展对外捐赠应按照批准的方案执
行。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
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 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加强对外捐赠项
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
效益。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
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
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应列入内部
控制检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