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12-30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和运作程序,充
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发展决策权、
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
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处理董事会
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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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提案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职能部门提议的事项;
(五)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召开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议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案名称、提案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提案日期等;
(二)提议理由或者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案内容;
(四)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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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相关的背景材料或支撑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
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条 涉及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提
案,应先由独立董事书面认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
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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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与本人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会议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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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节 会议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在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获取同意票数最多的董事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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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本届董事会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五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通
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或组织安排与会所有董事,尤
其是独立董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董事关于有关提案的意见或建议,
并将该等意见或建议及时转达提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关提案。
董事会秘书还应及时安排补充董事对所议提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
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董事作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决策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
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应就会议提案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或发放必要
文件,与会董事对提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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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还应当对相关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发表
独立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提交提案,所有参会董事须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公司对外担保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
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
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含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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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会议提案经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决议,并
经与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利用新技术参加会议的,事后须补签决
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属于独立董事必须发表独立意见
的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按规定发表意见。如属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应及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七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董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
明,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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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节 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
公司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会议提案全部经过审议并形成决议
和通报后,会议主持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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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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