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2019-12-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 15

第七章 附   则 .......................................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披露办法(试行)》《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

合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

披露指引》《银行业(披露)规则应用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定期或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

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

求将信息通过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通过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的活动。


                               1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主动、及时地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规定要求

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通过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未

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等有关

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应遵照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相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2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

告。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信息;

       (三)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五)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六)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其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员工、机构情况;

       (九)公司治理信息;

       (十)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十一)董事会报告;

       (十二)监事会报告;
       (十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
       (十四)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其对本行的影响;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信息;

       (三)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七)董事会报告;

       (八)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

响;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

他事项。



                              4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可不经审计,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通过公开渠

道发布。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披露后,若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本行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

申请。

    第十三条     本行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主要遵循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规定。若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动,本行应及时调整定期报告的内

容和格式。当不同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应遵

循报告内容从严的原则编制。

    第十四条     应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下列

事项:
    (一)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5
    (二) 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二) 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除外);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可能对本

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7
    第十五条   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另行规定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定期

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在重大信息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本行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行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在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的媒体和网站发布,并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交易所

                            8
登记的内容一致。同时,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本行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行应在本行网站同步披露信息,但发布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和董事;

    (二)监事会和监事;

    (三)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办公室;

    (六)总行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及

指定的联系人;

    (七)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八)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有义

务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他相关人士。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全行的信息披露,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和流
程,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9
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

及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

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务信息;对经审计的财务会

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信息披

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改进;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应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0
    (四)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情况。

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的信息报告制

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

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

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三)高级管理层应当加强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的

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加强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

管理;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配合监事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1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

       (二)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三)协助董事会及董事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

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四)负责组织办理信息的对外发布,持续关注媒体对信息

披露相关事项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处理和协调在

信息披露事务上与相关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媒体的

公共关系;

       (五)协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六)应当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

度培训情况报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行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会秘书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

                              12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和披露,牵头组织与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关注关

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合规性和规范性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关

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牵头答复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的问

询,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

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牵头

组织对外信息披露中财务报告制作、财务信息集成和信息审核。

    第二十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归口管理纳入年度统计

制度的统计数据,并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六条     总行交易银行部负责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英

文翻译及审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行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子公

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本机构、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总行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根据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根据信息

披露文件编制计划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

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信
息的报送工作,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

                              13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的工作时,应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或知悉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

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

他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参见《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应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和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

悉本办法所述需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管要求提交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

                              14
       (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临时报告的编

制工作,并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把关;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监管规

定及本行制度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本条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

解行内敏感性信息的所有人员。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监)事会会议参会人员、记录人员、会计、财务人员

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行保荐人、承销本行证券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咨询公司、

运维机构、系统实施商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

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

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三十三条     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信息

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带来损失的,应当依照本行相关制度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15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于公

开披露之前将统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资料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的,

应在资料上注明“保密资料”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子公

司需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的工作流程,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任务,并保证提供信息披露相关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未能及时提供、隐

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如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文本,两

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机制,以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四十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相关

会议文件与资料,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分类保管。



                                16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行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修

订版)》同时废止。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