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年修订版)2019-12-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议事规则............................................................................... 5
第五章 工作组................................................................................... 8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9
第七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本行风
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本行
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
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1 名
应当为具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
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非执
行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1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席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25

个工作日。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
行职责;
    (二)确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各委员就讨论事项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
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
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的罢免,
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缺额导致委员人数少于
3 名,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2
    (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
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等,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本行的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估本行核心业务及相
关规定、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二)审核本行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
财务运营状况及财务控制,负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
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审议本行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中长期审计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审计基本管理制度、
规章、规划和计划的执行;
    (四)审议或根据授权批准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预算,确保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五)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

督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及有效性;
    (七)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本行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

项意见、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

其他需披露的财务信息;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九)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
要审计规则;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客
观性,以及审计程序的有效性;根据监管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
形成最终建议报董事会;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条款及酬金,处理与会计师事务所辞任、
解聘或更换有关的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将本行财务状
况、内控状况、运营状况、业务状况等方面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

                            4
委员会,所提供信息应准确完整,以协助审计委员会正确履行职
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
审计事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
关会议,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
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口头或书面汇报并回答相关问
题。
    审计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
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审计委员会应将对相关议案的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建
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专门授权,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授权范围
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务的
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
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委员
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
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或审计委员会 2 名以上委员有权提
议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5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形式召开。审计
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即

时通讯方式为委员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提供便利,委员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如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召
开,应保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会议可不受前述
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期限、
议程、会议召集人、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
和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邮资已付的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发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
理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6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应

经审计委员会主席同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主席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
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需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由工
作组负责记录。会议可以视情况采取现场录音的方式记录,但会
后应根据录音形成书面记录。
    根据录音于会后形成的书面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提供给各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要求对记录作出修改补
充的委员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
和决策。



                             7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决议需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该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负责人员。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下一次会议
上,要求上述人员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讨论和决
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
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
支持、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
牵头组织,由本行审计局、财务会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
部等相关部门具体参与执行。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沟通协调等服
务保障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信息收集、研究支持等决策支撑
和具体执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对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8
    (四)经审计委员会主席授权,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

    (五)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
究;
    (六)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
    (七)负责审计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八)其他由审计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
    第二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书面
报告,应由行长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或根据
需要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9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
则中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行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6年版)》(邮银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