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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2020-01-17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0-00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9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3 名,实际出席董

事 13 名。部分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张金良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的议

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0-2022 年三年资本滚动规划》

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0 年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议案


                                   1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提名郭新双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郭新双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

    郭新双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郭新双先生的董事任职期限 3

年,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

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郭新双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郭新双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郭新双先生担任本行行长。

    郭新双先生担任本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还需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

郭新双先生自取得中国银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

行长。自郭新双先生正式任职之日起,张学文先生不再代为履行行长

职务。

    五、关于聘任梁世栋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首席风险官的议
                               2
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梁世栋先生为本行首席风险官。

     梁世栋先生担任本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还需经中国银保监

会核准,梁世栋先生自取得中国银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正式就

任本行首席风险官。梁世栋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六、关于聘任牛新庄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首席信息官的议

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牛新庄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

     牛新庄先生担任本行首席信息官的任职资格还需经中国银保监

会核准,牛新庄先生自取得中国银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正式就

任本行首席信息官。牛新庄先生简历见附件三。

     七、关于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办法(2020 年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

法(2020 年版)》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本行网站(www.psbc.com)。

    八、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现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四。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现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

告附件五。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会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现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

                               4
附件六。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会议决议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周五)召开本行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一、郭新双先生简历

           二、梁世栋先生简历

           三、牛新庄先生简历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修订对比表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5
附件一


                       郭新双先生简历

    郭新双先生,中国国籍,1963 年出生。

    郭新双先生自 2019 年 10 月起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组成员,2019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曾先后担任国家

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考核评价组专职副组长,

吉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综合计划局负责人,规划局局长兼规划

院常务副院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

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黑龙

江省第十一届省委委员;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局长;中国光大(集

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等职务。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6
附件二


                     梁世栋先生简历

    梁世栋先生,中国国籍,1977 年出生。

    梁世栋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副处长、处长,中债信

用增进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党委委员,蚂蚁金服集团副总裁。毕业于中国

科学技术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员。目前兼任中华全国青年

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7
附件三


                      牛新庄先生简历

    牛新庄先生,中国国籍,1976 年出生。

    牛新庄先生曾任国家电网南京自动化研究院软件所软件工程师,

上海庄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监事,中国民生银行总行科技

开发部核心系统开发处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党总

支书记,民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民生科技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8
附件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
                                            并经《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
       并经《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银监复〔2011〕634 号)批
       批复》(银监复〔2011〕634 号)批
                                            准,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准,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整体变更
       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发起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现已
       发起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继
                                            改制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司),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全部资产、负债,依法承担和履行
                                            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依法承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
       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
                                            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
       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本行于 2012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本
       年 1 月 21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行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在国家工商
       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本行
                                            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执照。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00071093465XC 的 《 营 业 执
                                            码为 9111000071093465XC 的《营业
       照》。
                                            执照》。
2.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
                                            币 86,978,562,20081,030,574,000
       民币 81,030,574,000 元。
                                            元。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3.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
                                            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
       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
       股总数为:81,030,574,000 股,本
                                            86,978,562,20081,030,574,000
       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
                                            股,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发 行
                                            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发行
       45,000,000,000 股,占当时本行可
                                            45,000,000,000 股,占当时本行可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4.         第二十一条    本 行 首次 公 开         第二十一条     本 行 首次 公 开
       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       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
       外上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     外上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

                                     9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5.34%。                             14.2915.34%。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
       份并上市前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       份并上市前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81,030,574,000 股,其中发     普通股 81,030,574,000 股,其中发
       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共       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共
       55,847,933,782 股,其他内资股股       55,847,933,782 股,其他内资股股
       东持有股份共 5,326,473,218 股,      东持有股份共 5,326,473,218 股,
       内资股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共             内资股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共
       61,174,40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      61,174,407,000 股,约占本行当时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5.50%;境外上      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5.50%;境
       市股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     外上市股份 19,856,167,000 股,约
       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4.50%。      占本行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24.50%。
       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份【】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并上市       份 5,947,988,200【】股并在上海
       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       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
       通股【】股,其中境内上市股份【】     内上市股份并上市后,本行的普通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股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的【】%;境外上市股份【】股,约      86,978,562,200【】股,其中境内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上市股份 67,122,395,200【】股,
           本行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       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         77.17 【 】 % ; 境 外 上 市 股 份
       管;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可       19,856,167,000【】股,约占本行
       以按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       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2.83【】%。
       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           本行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
       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
                                            管;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可
                                            以按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
                                            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
                                            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5.                                              第四十六条     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四十六条    股 东 大会 召 开
                                            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本行决定
       前三十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不得进行因股
       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
                                            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大会召
       记。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开前三十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
                                            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10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登记。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九十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四十五日
           第九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股
       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通知有       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股东。拟出席       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会的各股东。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送达本行。                           定。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7.         第九十一条    本 行 根据 股 东       第九十一条    本 行 根据 股东
       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         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
       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半       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半
       数以上的,本行应在五日内将会议       数以上的,本行应在五日内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       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
       时间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       时间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经公告通知,本       股东大会的股东,经公告通知,本
       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中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股东大
       未列明的事项。                       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
       并说明原因。                         并说明原因。
8.         第九十四条    除相关法律、行         第九十四条    除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政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另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       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
       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       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11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   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
       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性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
       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   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
       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   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
       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股份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股份
       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邮件的方式送出。                 邮件的方式送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9.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召开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召开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关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
                                        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要求于
       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
                                        会议召开四 十五日前 发出书面通
       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
       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
                                        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
                                        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
       送达本行。
                                        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
                                        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
       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
                                        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
       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
                                        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
       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
       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12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10.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行依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行依法
       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   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
       责。                             责。
            董事会由五至十七名董事组         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十七名董事
       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   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
       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
       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三
       之一。                           分之一。




                                 13
附件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召 开 年 度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四十
            第二十一条    本 行 召开 股 东   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通       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股东。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大会的各股东。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       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本行根据股       规定。
        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本行根据股
        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
        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半       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数以上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
        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       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和时间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       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半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经公告通知,       数以上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中       和时间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
        未列明的事项。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经公告通知,
            在计算上述期限时,不应当包       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括会议召开当日。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股东大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在计算上述期限时,不应当包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括会议召开当日。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


                                     14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政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
       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       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
       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       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
       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
       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       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性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
       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       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以
       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       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
       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股份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股份
       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邮件的方式送出。                     邮件的方式送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四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四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3.         第六十九条    本 行 召开 类 别       第六十九条    本 行 召开 类 别
       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       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行章程和本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
       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       要求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
       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       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       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本行。                               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       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
       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15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   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   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
       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
       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   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
                                        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16
附件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序号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1.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
       五至十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   五至十九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
       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   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
       立董事不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董事   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董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格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
       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格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准。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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