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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1-22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O二O年三月六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日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6 日下午 2 时 30 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召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布拟审议事项
    五、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六、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宣读会议决议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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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特别决议案

1.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1

(二)普通决议案

2.关于选举郭新双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7

3.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9

4.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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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一




  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
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相关
规定以及本行 A 股上市情况,建议对现行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长单独
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
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行实际情况,
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以及向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工商登记机构及其他相
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核准、备案及登记等事宜。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
银保监会核准,修订后条款自获得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
此之前,本行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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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经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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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
                                                      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
     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1〕634 号)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1〕634 号)
                                                      批准,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
                                                      (现已改制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司,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
                                                      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部资产、负债,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
                                                      资产、负债,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
     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
     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
                                                      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
     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本行于 2012 年 1 月 21
                                                      务关系和法律责任。本行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
     业 执 照 。 本行现 持有 统一 社会信 用代 码 为
                                                      执照。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3465XC 的《营业执照》。
                                                      9111000071093465XC 的《营业执照》。
2.    1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81,030,574,000 元。                                86,978,562,20081,030,574,000 元。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3.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
   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1,030,574,000 股,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86,978,562,20081,030,574,000 股, 本 行 改
   时向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发行                     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
   45,000,000,000 股,占当时本行可发行的普通          公司发行 45,000,000,000 股,占当时本行可
   股总数的 100%。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4.      第二十一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               第二十一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
   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市股份                     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          12,426,574,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的 15.34%。                                    总数的 14.2915.34%。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并上市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并上市
   前 的 普 通 股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前 的 普 通 股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81,030,574,000 股,其中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          81,030,574,000 股,其中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
   公司持有股份共 55,847,933,782 股,其他内资          公司持有股份共 55,847,933,782 股,其他内资
   股股东持有股份共 5,326,473,218 股,内资股          股股东持有股份共 5,326,473,218 股,内资股
   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共 61,174,407,000 股,约           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共 61,174,407,000 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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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5.50%;境外上   占本行当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5.50%;境
     市股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外上市股份 19,856,167,000 股,约占本行当
     的普通股总数的 24.50%。                     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4.50%。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首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首
     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股并在上海证券    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 5,947,988,200【】
     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并上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境
     市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内上市股份并上市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股,其中境内上市股份【】股,约占本行可发    为:普通股 86,978,562,200【】股,其中境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境外上市股份【】     内上市股份 67,122,395,200【】股,约占本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7.17【】%;境外
         本行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符合相关规    上市股份 19,856,167,000【】股,约占本行
     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    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2.83【】%。
     股份,可以按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要        本行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符合相关规
     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
     义持有。                                    股份,可以按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要
                                                 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义持有。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5.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前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不得进
     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    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有
     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
     登记。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
     规定的,从其规定。                          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九十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二十四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
          第九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东大会的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四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各
     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
                                                 股东。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
                                                 规定的,从其规定。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行。
                                                 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
                                                 回执送达本行。
7.       第九十一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第九十一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    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行      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本行应在五    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本行应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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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     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
     时间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和时间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
     的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会的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中未列明的       会。
     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股东大会通知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未列明的事项。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开日前至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8.      第九十四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四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      定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
    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
    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东会议的通知。                                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对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      的前提下,对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
    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发        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        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
    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1.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9.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        议,应当参照本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      期限要求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
    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      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
    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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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      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
     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
     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    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    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
     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
                                                 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10.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 行 依 法 设 立 董 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 行 依 法 设 立 董 事
    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五至十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         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十七名董事组成,董事
    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     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
    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事不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会成员的
    之一。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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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二




    关于选举郭新双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郭新双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郭新双先生为本行执行董
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郭新双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郭新双先
生的董事任期三年,任期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
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郭新双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郭新双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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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郭新双先生简历


       郭新双先生,中国国籍,1963 年出生。
       郭新双先生自 2019 年 10 月起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党组成员,2019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曾先后担
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考核评价组
专职副组长,吉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综合计划局负责人,
规划局局长兼规划院常务副院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委副书
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委副书记、

副市长、代市长、市长,黑龙江省第十一届省委委员;国家开发
银行信贷管理局局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等职务。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十二届全国
人大代表。




                               8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三




  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
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相关
规定,结合本次修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行拟对现行有效的《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单
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
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并结合《公司章
程》的调整和修改情况等,对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
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
调整和修改)。
     本次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章程》获得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本行现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9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议案已经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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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二十四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
                                                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
     的各股东。
                                                各股东。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
                                                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回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
     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回执,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数半数以上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
                                                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公告形式
                                                数半数以上的,本行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
     再次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经公告通
                                                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公告形式
     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再次通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经公告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中未列明的
                                                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股东大会通知中
         在计算上述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未列明的事项。
     当日。
                                                    在计算上述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当日。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开日前至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召集人应当在可行情况下于原定召开日前至
     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
                                                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   定以及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
     当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当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
     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   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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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    地址为准。对境内上市股份股东,股东大会通
     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
     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东会议的通知。                              东会议的通知。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对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    的前提下,对于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本行也可
     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发      以通过本行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      的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
     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第四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四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3.                                                   第六十九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九条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应当参照本行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
     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会的通知期限要求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
                                                 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
     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
                                                 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
     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
     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
                                                 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
     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
                                                 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五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
     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
     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12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四




  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本次修订的《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
行拟对现行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单
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
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并结合《公司章
程》的调整和修改情况等,对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内

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
整和修改)。
     本次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章程》获得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本行现行《董
事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本议案已经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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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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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4.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1.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五至十七名       第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十
   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     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
   定。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董   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格须经国务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任职资格须经国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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