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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0-03-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1 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
5,172,164,200 股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初始发行”),实际发行 5,172,164,2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44,69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00,055 万元。2020 年 1 月,邮储
银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发行 775,824,000 股 A 股普通股股票(以
下简称“超额配售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50 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6,70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20,543 万元(不包括超额配售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
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
机构”)作为邮储银行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邮储银行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
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联席保荐机构已与邮储银行签订《中国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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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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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邮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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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情况,对邮储银行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邮储银行相关资料,2019 年度邮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储银行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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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定须联席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2019 年度邮储银行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事项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员对邮储银行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计、实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邮储银行的内控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联席保荐机构督促邮储银行严格执行信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关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审阅的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信息披露文
 10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对上市公
                                        2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1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发生该等情况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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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
 13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
 14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生该等情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联席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5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
 16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生该等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3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
                                                 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17                                              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了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 2019 年持续
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
了对比。联席保荐机构认为,邮储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邮储银行不存在《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佳                         李懿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5 日




                                   5
(此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勇                         谢民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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