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2022-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1-04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 2022-2024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邮政集团
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续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集
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履
行决策程序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预测 2022-2024 年关联交
易金额上限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事项为本行日常业务,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鉴于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签署的《综合服务
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期限为二十年,应当每三年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为持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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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联交易,2021 年 10 月 28 日,本行召开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
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履行决
策程序的议案》。
同时,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预
测 2022-2024 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
1.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事项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邮政集团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土地使用权
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同意本行与邮政集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履行董事会
决策程序。
关联董事张金良先生、刘建军先生、张学文先生、姚红女士、韩文博先生、
陈东浩先生、魏强先生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2-2024 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预测事项
(1)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 2022-2024 年关联交易金
额上限。关联董事张金良先生、刘建军先生、张学文先生、姚红女士、韩文博先
生、陈东浩先生、魏强先生对本事项回避表决。
(2)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之间
2022-2024 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本事项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问题。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上述议案已取得本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本行独立董事就《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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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关
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协
议〉履行决策程序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预测 2022-2024 年关联交易
金额上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等议案的关联交易系基于本行业务特点
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相关交易安排及协议条款公平、合理,
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设定的年度上限合理。
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未参加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预测 2022-2024 年关联交易上限金额时,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综合
考虑各项业务历史金额和历史增速,并结合各业务 2022-2024 年发展规划,在保
证未来业务协同发展的前提下,设定 2022-2024 年预测上限金额;(2)考虑
2022-2024 年我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将新增若干关联交易明细项目。具
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2020-2021 年历史金额 2022-2024 年预测上限金额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2020 年预测 2020 年实际 2021 年预测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上限金额 发生金额 上限金额
1 授信类 180.00 64.59 140.00 140.00 140.00 140.00
2 非授信类 65.59 38.97 80.50 89.00 103.50 120.50
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向本行
2-1 13.72 10.00 13.00 14.40 14.90 15.30
出租若干房屋及附属设备
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
2-2 - 0.82 2.00 2.00 2.00 2.00
出租若干房屋及附属设备
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向本行
2-3 4.87 1.71 4.00 4.00 4.40 4.90
销售邮品并提供邮寄服务
2-4 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向本行 10.00 3.94 10.00 11.50 13.8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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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邮品之外的其他商品
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向本行
2-5 提供存款业务营销及其他业 15.00 5.69 15.00 14.90 19.50 25.70
务营销服务
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向本行
2-6 13.00 8.56 13.50 16.00 17.90 19.80
提供劳务
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
2-7 4.00 3.47 12.00 15.00 17.50 20.00
提供代理销售保险服务
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
2-8 提供代销(经销)贵金属业 5.00 2.61 6.00 5.50 7.00 9.00
务
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
2-9 - 0.83 2.00 2.20 2.50 2.70
销售生产材料及其他商品
本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
2-10 - 1.34 3.00 3.50 4.00 4.60
提供劳务
合计 245.59 103.56 220.50 229.00 243.50 260.50
2.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预测 2022-2024 年关联交易上限金额时,主要考虑了本行银联卡业务、快
捷支付业务历史金额和历史增速,并结合 2022-2024 年业务发展规划进行测算。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2020-2021 年历史金额 2022-2024 年预测上限金额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2020 年预测 2020 年实际 2021 年预测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上限金额 发生金额 上限金额
1 清算服务-本行支付资金 35.00 11.58 50.00 24.80 32.50 43.20
2 清算服务-本行收取资金 75.00 40.39 95.00 62.70 78.50 98.80
合计 110.00 51.97 145.00 87.50 111.00 142.00
于本公告日期,上述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未超出 2021 年预测上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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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邮政集团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4 日,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改制更
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
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
殊服务。邮政集团注册资本 1,376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 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0000192465,法定代表人刘爱力。邮政集
团的经营范围为“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
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
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
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
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
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
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
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
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
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
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
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
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邮政集团总资产为 118,170.90 亿元,所有者权益
为 7,488.43 亿元,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1,288.79 亿元,净利润为 567.3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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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中国银联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联成立于 2002 年 3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为蔡剑波,注册资本
293,037.438 万元,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 号,经
营范围为“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
支付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管
理和经营‘银联’标识,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
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
研究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2.与本行的关联关系
本行副行长曲家文先生担任中国银联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银联构成本行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关联人开展业务以来,均按照协议
约定执行。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历史履行情况正常,本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履行
情况正常。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其提供资金支
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
(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
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
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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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按市场原则和一般行业标准磋商确定,定价公允。
(二)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关联交易
中国银联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为本行提供网络转接清算服务,因此本行作
为成员单位向其支付网络服务费和品牌服务费,支付给其他机构的服务费由中国
银联清算给对方机构;同时,中国银联将本行客户持卡跨行消费以及本行机具受
理跨行取现等产生的发卡方和受理方服务费收入清算给本行。
本行与中国银联的关联交易遵从政府定价和行业统一定价。
五、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邮政集团许可本行无偿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以较短者为
准)使用协议附件所载邮政集团的注册商标及申请注册中的商标;
2.本协议于 2016 年 9 月 5 日签署,有效期 20 年。
(二)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1.邮政集团向本行提供的服务包括:
(1)押钞服务、寄库服务、设备维护服务、物业服务、商函广告、邮寄、
培训等开展银行业务相关的专业服务及一般商业服务;
(2)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3)销售生产材料、邮品、办公用品等商品;
(4)存款及其他业务营销;
(5)其他服务。
2.本行向邮政集团提供的服务包括: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寄库、设备维护、钞币清点等专业服务;
(3)销售生产材料及其他商品;
(4)其他服务。
3.定价原则
定价按本条的原则和顺序确定:
(1)政府指导价: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
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服务提供方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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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类似服务的价格(无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时,参考独立第三方与关联方发生类似服务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确定);
(3)协议价格:基于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定价依据,双方公平协商
确定的价格。
4.有效期:本协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及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前提下,本协议有效
期自动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为三年,顺延次数不超过一次。
(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1.邮政集团同意将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资产出租给
本行,本行同意将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资产出租给邮政
集团。
2.定价原则: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格为原则确定。
3.有效期:本协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及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前提下,本协议有效
期自动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为三年,顺延次数不超过一次。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邮政集团及
其关联人符合本行选择优质客户的客观标准。与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相关
合作有利于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应。
(二)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关联交易
中国银联向本行提供网络转接清算服务为本行日常经营所需的正常业务。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
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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