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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2021-12-2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问责..................................................... 15

第七章 附        则.................................................................................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形式在证
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对外发布的行为。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财务
信息的基础上,本行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
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信息,但该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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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原则,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授权董事会秘书
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
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本行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二)本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
(三)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社会责任报告
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性报
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其他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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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社会
责任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应遵照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相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五)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六)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情况;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八)公司治理信息;
    (九)董事会报告;
    (十)监事会报告;
    (十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二)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其对本行的影响;
    (十三)环境和社会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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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信息;
    (三)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六)公司治理信息;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不经审计,
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行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主要遵循本行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定。若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动,本行应及时调整定期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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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格式。当不同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应遵循
报告内容从严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第十二条   应披露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商业银行
业务担保除外)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行长或者董事会
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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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二) 本行或本行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本行的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留置或强
制措施;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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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注册地址、审计师或会计年度结算日、本行章程、
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的代理人、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及网址发生变更;
    (二十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能
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事项。
    重大事件披露后,若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披
露的,应当提前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
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
内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21天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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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本行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或者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适用法律、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行相关制度所规定条件的,本行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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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本行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将其置备于本行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行应在本行官方网站同步披露信息,但发布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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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全行的信息披露,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和流
程,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进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本行应当披露,本行未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
及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
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信息披
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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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应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情况;
    (五)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
理由和发表意见,本行应当披露,本行未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的信息报告制
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
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经营前景、重大事件等情况,
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二)高级管理层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层应当配合监事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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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本行应当披露,本
行未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
    (二)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件内
部报告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三)协助董事会及董事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
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四)负责组织办理本行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持续关
注媒体对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处理和协调在信息披露事务上与相关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
构以及媒体的公共关系;
    (五)协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六)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机构及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开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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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事件泄
露时,及时向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行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秘书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有关
中介机构沟通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负责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中相关参与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完成信息披露年度自评工作,呈
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第二十四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牵头
组织对外信息披露中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财务信息生成和信息审
核。
    第二十五条    总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
位)、本机构、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总行各级机构及
子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
制,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计划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知悉重
大事件后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人员具
体负责重大事件的报送工作。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

                              13
事项的工作时,应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或知悉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
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
他事项。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
确地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参见《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及《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发布工作指引》。

                            14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应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和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了解或知

悉本办法所述需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管要求提交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披露规则的要求,协调相关部
门配合做好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把
关;
       (三)除监事会公告提交监事长审批外,其他临时报告经相
关部门经办人员划线确认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送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根据具体情况,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继续呈报行长、
董事长批准;
       (五)按监管规定及本行制度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后,董事
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发布临时
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履行登记和上报程序。
    由于本行部门或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本行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时,本行有权视情节对违反信息披露管

                              15
理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处分,对相关部门责任
人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
    (二)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
报告义务的;
    (三)泄露本行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三十条   对于本行保荐人、承销本行证券的证券公司、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咨询公司、运
维机构、系统实施商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
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前
不会对外泄露。如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等擅自披露本
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本行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
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证券监管机
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总行各级机构及子公司需严格按照信息披露
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信息监控、报送、披露的工作流
程,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任务,并保证提供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未能及时提供、隐瞒或提供
虚假信息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行若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
构采取监管措施、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证券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如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文本,两
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机制,以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17
    第三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及相
关会议文件与资料,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分类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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