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管指引第 1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29 日及 2022 年 5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及 2022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2 年 6 月 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2 年 5 月 30 日刊登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 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则其已质押部份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 A 股股东名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部分股东质押公司 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其质押股权共计 554,883 股 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92,383,412,722 股。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代表授权委托证明和 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的验证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9,492,651,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4645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79,558,272 99.983528 3,878,925 0.004880 9,214,757 0.011592 2.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3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79,582,072 99.983558 3,955,725 0.004977 9,114,157 0.011465 3.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79,585,572 99.983563 3,951,925 0.004971 9,114,457 0.011466 4.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91,649,329 99.998739 445,625 0.000560 557,000 0.000701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026,693,918 99.983895 445,600 0.011064 203,000 0.005041 5.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2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4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91,822,429 99.998956 264,925 0.000334 564,600 0.000710 6.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371,539,397 99.847643 97,533,363 0.122695 23,579,194 0.02966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983,075,612 98.900841 43,845,606 1.088698 421,300 0.010461 7. 《关于授权办理 A 股及 H 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购买事宜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82,898,272 99.987730 537,225 0.000676 9,216,457 0.011594 8.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5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91,639,629 99.998727 349,725 0.000439 662,600 0.000834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026,685,218 99.983679 349,700 0.008683 307,600 0.007638 9.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91,713,629 99.998820 452,725 0.000569 485,600 0.000611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026,759,218 99.985517 452,700 0.011241 130,600 0.003242 10.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6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91,799,629 99.998928 365,925 0.000460 486,400 0.00061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4,026,845,218 99.987652 365,900 0.009085 131,400 0.00326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 《关于延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行决议及授权 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9,491,623,629 99.998706 462,025 0.000582 566,300 0.00071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5,639,691,076 95.153060 3,852,414,378 4.846253 546,500 0.000687 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交所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