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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10-2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要求,为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行

制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将实行合理、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将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长远利益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符

合监管要求、兼顾持续盈利、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优先股股东和无固定

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永续债)持有人,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

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向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

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对全体普

通股股东,本行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

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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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1.本行将积极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2.本行将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

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3.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资

本充足率的规定。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综合考虑业务持续

发展前提下股利分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

现金股利分配比例,以确保该项股利分配政策切实可行。

   (二)本行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行目前正处在成长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

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行

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本行资本金

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行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本行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长期稳健经营的期望。

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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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

的需要确定。

   (四)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行可通过发行普通股、资本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

资本金规模。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来自各种融资

渠道的资金规模和成本高低,使股利分配政策与本行的资本结构、资

本成本相适应。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

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

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对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永续债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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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

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

情况是指:

    (1)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2)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3)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2.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以股东合理现金分

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外部经营环境、本行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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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

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

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

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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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

规划,并至少每三年对本行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分红回

报规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及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

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和永续债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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