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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7-31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监
管部门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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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有
关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机构和上交所审查或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
人;

    (五)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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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行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
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七条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不
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行遵循自愿性信息披
露原则,最大限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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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
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本行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
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行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
本行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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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本行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监管
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本行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本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 5 日前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 15 日向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披露。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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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相关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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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相关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
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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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本行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
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本行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
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 20%的,本行还应当在
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
对本行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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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
第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进行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本行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
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
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
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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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管部门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本行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本行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或发
表意见。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
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事项的通知、股东大会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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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九)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需单独披露的事项;

    (十)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
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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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
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行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
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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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
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
行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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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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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挤兑、重大
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以上;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
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办法,授权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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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实施细则。董事会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长是本行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本行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
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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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本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并进行
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应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予以披露。监事
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管理
事务,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本行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17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
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统一办理本行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
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
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均负
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及时、
主动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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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
确地公告。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考
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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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在会
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及
相关内容的编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
所提供资料,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后形成审议
稿;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
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
交上交所和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本行指定的报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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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应熟悉本制度
规定的应披露信息范围,一旦发生及知晓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
围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
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
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
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
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除监事会
公告外,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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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为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应
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包括本行内部局域网
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五十五条 本行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顺利开展。

    第五十六条 本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
报告。本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本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
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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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在本行信息未正式披露前,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本
行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在与有关
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须与该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在本行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
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求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的意见,若存在不适合发布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六十条 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以及登载宣传文稿等涉及
本行重要经营数据、财务指标或其他重大信息,不得与本行已公
开披露的公告内容相冲突。

    第六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接受外界采
访或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
不得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
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将视情况向上交所报备。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
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本行应根据接受采访
和调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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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
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对信息提供过程中出现数据错误的部门和
责任人依据本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因本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上交所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在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
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以及其
他知悉本行内幕信息的任何第三方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
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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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实施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均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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