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7-31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监
管部门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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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有
关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机构和上交所审查或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
人;
(五)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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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行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
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七条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不
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行遵循自愿性信息披
露原则,最大限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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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
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本行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
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行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
本行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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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本行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监管
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本行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本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 5 日前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 15 日向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披露。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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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相关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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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相关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
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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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本行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
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业绩
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本行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
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 20%的,本行还应当在
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
对本行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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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
第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进行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本行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
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
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
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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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部门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本行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本行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或发
表意见。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
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事项的通知、股东大会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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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九)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需单独披露的事项;
(十)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
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
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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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
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行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
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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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
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
行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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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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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挤兑、重大
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以上;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
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办法,授权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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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实施细则。董事会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长是本行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本行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
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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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本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并进行
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应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予以披露。监事
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管理
事务,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本行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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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
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统一办理本行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
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
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均负
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及时、
主动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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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
确地公告。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考
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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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在会
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及
相关内容的编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
所提供资料,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后形成审议
稿;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
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
交上交所和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本行指定的报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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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应熟悉本制度
规定的应披露信息范围,一旦发生及知晓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
围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
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
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
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
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除监事会
公告外,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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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指定网站为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应
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包括本行内部局域网
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五十五条 本行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顺利开展。
第五十六条 本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
报告。本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本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
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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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在本行信息未正式披露前,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本
行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在与有关
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须与该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在本行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
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求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的意见,若存在不适合发布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六十条 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以及登载宣传文稿等涉及
本行重要经营数据、财务指标或其他重大信息,不得与本行已公
开披露的公告内容相冲突。
第六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接受外界采
访或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
不得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
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将视情况向上交所报备。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
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本行应根据接受采访
和调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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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
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对信息提供过程中出现数据错误的部门和
责任人依据本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因本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上交所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在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负有责任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
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以及其
他知悉本行内幕信息的任何第三方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
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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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实施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均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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