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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3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三条 本行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第三条 本行于 2021 年 4 月 30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普通股 458,083,334 股,于 2021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根 据实际 情
  1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况修改
        上市。本行于 2016 年经中国银行   普通股 458,083,334 股,于 2021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山东银监局”)及     上市。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
        2,000 万股。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根 据《银 行
                                       及《公司法》有关规定,本行设
                                                                          保 险机构 公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切实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司 治 理 准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
        及《公司法》有关规定,本行设                                      则 》第十 二
                                       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条、《中国共
                                       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
  2     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产 党国有 企
                                       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从严管党
        保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                                      业 基层组 织
                                       治党责任。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
        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                                      工 作 条 例
                                       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
        前置程序。                                                        ( 试行) 》
                                       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第 十五条 修
                                       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改表述
                                       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      第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
                                                                      《 公 司 章
        的形式,股票采取记名的方式。     的形式,股票采取记名的方式。
  3                                                                   程 》第二 十
        本行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       本行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
                                                                      一 条修改 ,
        优先股。本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优先股。本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1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 此 处相应 调
       存管。                           存管。(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 整表述
                                        下文应另作理解,在本章程中提
                                        及“股份”、“股票”、“股权”
                                        及“股东”均指普通股股份、股
                                        票、股权及股东)。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458,083.3334 万股。普通股股份
       总数为 458,083.3334 万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优先股股份总数为 2,000 万股,
                                        458,083.3334 万股。普通股股份 根 据实际 情
 4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总数为 458,083.3334 万股,以人 况修改
       100 元。(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上下文应另作理解,在本章程中
       提及“股份”、“股票”、“股
       权”及“股东”均指普通股股份、
       股票、股权及股东)。
                                       第二十二条 本 行 根 据 经 营 和
                                       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 行 根 据 经 营 和                                   根 据《上 市
                                       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 司章程 指
                                       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引 》第二 十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5     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二 条并结 合
                                       ……
       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                                      发 行可转 债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实 际情况 添
                                       导致注册资本增加的,按照法
       ……                                                              加表述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根 据《公 司
                                                                         法 》第一 百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          四 十二条 、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6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上市公 司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除外:……                           章 程指引 》
       本行的股份:……
                                                                         第 二十四 条
                                                                         修改表述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 商业银 行
       ……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       ……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       与 内部人 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由其董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由其董       股 东关联 交
 7     事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对其       事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对其       易 管 理 办
       合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作出书面       合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作出书面       法 》规定 失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效 ,相应 修
       ……                             ……                             改表述
                                        2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不违反《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     不违反关联交易管理监管规定
       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银行内     和银行内控制度,谋求不正当关
       控制度,谋求不正当关联交易;     联交易;
       ……                             ……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5%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5%以上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 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        根 据《证 券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法 》第四 十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四条、《上市
 8
       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 司章程 指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引 》第三 十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外。                                   条修改表述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五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      第三十五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
       国共产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国共产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根 据《银 行
       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     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和     保 险机构 公
       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       其他党委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       司 治 理 准
       组织批复设置。董事长、党委书     组织批复设置。党委书记、董事     则 》第十 一
       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本行本着     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一     条 修 改 表
       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上级党     般担任副书记。本行按照有利于     述,参照《中
       组织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       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       国 共产党 国
 9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原则,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     有 企业基 层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和实际需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组 织工作 条
       作经费。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       例(试行)》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 三 十 五
       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条 、第三 十
       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职”领导机制,符合条件的党委     六 条修改 表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述
       程序进入党委。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
       ……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


                                        3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根 据《公 司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                                     法 》第二 十
                                       第四十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二条、《上市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10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公 司股东 大
                                       规的无效。
       定无效。                                                        会 规则》 第
                                       ……
       ……                                                            四 十六条 修
                                                                       改表述
       第四十六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及     第四十六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及
       优先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优先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                            定;
       (二) 遵守本章程,依法对本行   (二) 遵守本章程,依法对本行
       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    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
       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    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要股东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三)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向本行董事会披露所持本行股      股方式缴纳股金;
       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强制执行、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    情形外,不得退股;
       或者解押等情况、以及关联方情    (五) 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    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上    规定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
       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      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谋取不当    根 据《银 行
       董事会报告;                    利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保 险机构 公
 11    (三)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      司 治 理 准
       股方式缴纳股金;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    则 》第十 六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条修改表述
       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
       (五) 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规定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    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
       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谋取不当    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
       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    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
       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滥
       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    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对本行
       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
       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
                                       4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
       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    承担连带责任;
       利对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 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
       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
       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除外;
       ……                            (十一) 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承担      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
       的其他义务。                    股份;
                                       (十二)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
                                       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
                                       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十三) 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
                                       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
                                       行;
                                       (十四) 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
                                       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
                                       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
                                       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
                                       面告知本行;
                                       (十五) 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
                                       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
                                       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
                                       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
                                       知本行;
                                       (十六) 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
                                       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


                                       5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
                                       本行利益;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
                                       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本行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行制定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
                                       划建议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
                                       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积极予
                                       以支持。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七条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
       ……                                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 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根 据《银 行
       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            保 险机构 关
       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行 资 本 净 额 的     联 交易管 理
 12
       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 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             办 法》第 十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行 资 本 净 额 的 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六 条修改 表
       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 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            述
       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
       50%。                               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
                                           债金额。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 ……
       职权:                        (十一) 对聘用、解聘为本行财
                                                                          根 据《银 行
       ……                          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保 险机构 公
       (十一) 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司 治 理 准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则 》第十 八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关
                                                                          条、《上市公
 13    门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关 联交易及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
                                                                          司 章 程 指
       联交易;                      的对外捐赠事项;
                                                                          引 》第四 十
       ……                          ……
                                                                          一 条、第 一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
                                                                          百 零七条 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改表述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九)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划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 依照法律规定需对收
                                     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6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
                                        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
                                        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
                                        者个人行使。
                                     第六十三条 本行下列重大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六十三条 本行下列重大对外
                                     过(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除外):
       过(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一) 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
       除外):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 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二) 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根 据《上 市
       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 司章程 指
       (二) 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14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引 》第四 十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 本行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二 条修改 表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述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0%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 六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 据《银 行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保 险机构 公
 15    ……                                (六)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     司 治 理 准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则 》第二 十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条修改表述
       ……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根 据《上 市
       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       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         公 司股东 大
 16    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     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       会 规则》 第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二 十条修 改
       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表述
                                         7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
       利。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六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
       第六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     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根 据《上 市
       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如因特
                                                                       公 司股东 大
       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    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
 17                                                                    会 规则》 第
       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国务    股东大会,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
                                                                       四 条修改 表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    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
                                                                       述
       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所备案。                        案。
                                                                       根 据《上 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公 司章程 指
 18    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引 》第五 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条修改表述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明材料。
       料。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时间及表决程序。                根 据《上 市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公 司章程 指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19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引 》第五 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六 条修改 表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述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优先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审议的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本行应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
                                       优先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以提示。
                                       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审议的
                                       8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本行应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以提示。
       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九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第九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
                                                                         根 据《上 市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公 司股东 大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20                                                                      会 规则》 第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四 十一条 修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真实、准确和完整。
                                                                         改表述
       ……                            ……
                                                                         根 据《公 司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法 》第一 百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零三条、《银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行 保险机 构
 21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公 司治理 准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则 》第二 十
       以上通过。                      过。
                                                                         二 条修改 表
       ……                            ……
                                                                         述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公 司 章
       以普通决议通过:
                                       ……                              程 》第六 十
       ……
 22                                    (五) 对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     二 条修改 ,
       (五) 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
                                       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此 处相应 统
       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一表述方式
       ……
                                       ……
                                       第一百〇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一百〇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                            (三) 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
                                                                         根 据《银 行
       (三)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等重
                                                                         保 险机构 公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    大事项作出决议;
                                                                         司 治 理 准
       项作出决议;                    ……
                                                                         则 》第二 十
       ……                            (八) 罢免独立董事;
 23                                                                      二条、《上市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公 司章程 指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方案;
                                                                         引 》第七 十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十)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
                                                                         八 条修改 表
       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述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
       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                            通过的其他事项。
                                       ……


                                       9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百〇二条
                                      ……
                                      本行持有的本行普通股股份、优
                                      先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第一百〇二条                   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行持有的本行普通股股份、优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先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根 据《上 市
       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公 司章程 指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24                                                                  引 》第七 十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的股份总数。
                                                                     九 条修改 表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述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股比例限制。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四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
                                                                     《 上市公 司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章 程指引 》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25                                   删除                           已 删 除 本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条 ,相应 修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改
       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根 据《上 市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公 司章程 指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26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引 》第八 十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七 条修改 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述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依法有权    根 据《银 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依法有权
                                      了解本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     保 险机构 公
       了解本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   司 治 理 准
 27    和财务状况,并对其他董事和高
                                      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   则 》第三 十
       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
                                      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     一 条修改 表
       施监督。
                                      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高级   述
                                      10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   ……
       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 应对本行和全体股东负     根 据《银 行
       ……                           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保 险机构 公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本     司 治 理 准
 28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   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则 》第三 十
       理状况;                       (四) 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一 条修改 表
       ……                           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述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权益;
       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尽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投入
                                      职、审慎履行职责,投入足够的
       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每年至少
       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根 据《银 行
                                      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保 险机构 公
                                      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                                     司 治 理 准
                                      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
 29    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则 》第三 十
                                      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席,也不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一 条、第 三
                                      亲自出席,也不书面委托其他董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十 二条修 改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                                   表述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
       以撤换。
                                      会予以罢免。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影响本行正常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营或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
       ……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如因董事的辞职影响本行正常                                     根 据《银 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经营或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                                     保 险机构 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司 治 理 准
 30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本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则 》第二 十
                                      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董事未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九 条修改 表
                                      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
                                      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
                                      11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
                                      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
                                      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
                                      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积极参
                                                                      根 据《银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按要    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
                                                                      保 险机构 公
       求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   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
                                                                      司 治 理 准
 31    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   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
                                                                      则 》第三 十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一 条修改 表
       ……                           识和能力。
                                                                      述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成
                                                                      根 据《银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保 险机构 公
       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本行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司 治 理 准
       立董事。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则 》第三 十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     计专业人士。
 32                                                                   三条、《上市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   独立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
                                                                      公 司独立 董
       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
                                                                      事 规则》 第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
                                                                      十 条修改 表
       董事。                         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
                                                                      述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提名                                    根 据《银 行
                                      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 险机构 公
                                      (一)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
       (一)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                                    司 治 理 准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则 》第三 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33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五条、《上市
                                      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公 司独立 董
                                      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
       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                                   事 规则》 第
                                      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十 二条修 改
                                      再提名独立董事;
       ……                                                           表述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股
       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      根 据《银 行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   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    保 险机构 公
       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      司 治 理 准
       (一) 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董事会发表意见:                则 》第三 十
 34    和公允性;                     (一) 重大关联交易;           九条、《上市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二) 利润分配方案;           公 司独立 董
       (三) 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    (三) 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   事 规则》 第
       和解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二 十三条 修
       (四)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改表述
       的事项;                       薪酬;
                                      12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五) 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   (五) 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的事项;                        师事务所;
       (六) 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六) 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
                                       门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
                                                                       根 据《银 行
       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保 险机构 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35                                                                    司 治 理 准
       (一) 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则 》第四 十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参
                                                                       条修改表述
       ……                         与决策的必要信息;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
                                     行职责,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
                                     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
                                     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      根 据《银 行
       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保 险机构 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司 治 理 准
       行独立董事。
                                     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则 》第三 十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        七 条、第 四
       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行独立董事。                      十二条,《银
 36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        行 保险机 构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董 事监事 履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职 评价办 法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        (试行)》第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
                                     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      十 四条修 改
       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
                                     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        表述
       少于 2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
                                     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根 据《银 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保 险机构 公
 37    列职权:                        列职权:                        司 治 理 准
       ……                            ……                            则 》第四 十
                                                                       四条、《上市
                                       13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         公 司章程 指
       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本行金融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引 》第一 百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上市的方案;                        零 七条并 参
       (七)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       (七) 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       照 同业修 改
       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表述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八)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        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九) 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         关联交易等事项;
       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本行最近        (九) 审议批准本行单笔对外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捐赠支出不超过 3,000 万元,且
       ……                                当年对外捐赠支出总额不超过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         5,000 万元的事项;
       长、董事会秘书、首席审计官、        ……
       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行长的提        (十四)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
       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        行行长、董事会秘书、首席审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官、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行长
       决定上列人员的报酬及奖惩事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副
       项;                                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十四) 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         理人员,并决定上列人员的报酬
       制度;                              及奖惩事项;
       (十五) 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 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
       (十六) 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制度;
       项;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        (十六) 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性承担最终责任。                    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         委员会工作规则;
       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七)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
       务所;                              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十八)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
       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责任;
       (十九) 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         (十八)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
       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或更换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
       (二十) 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       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九)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
       (二十一) 制定资本规划,承担       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 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
       ……                                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十五) 维护存款人和其他         (二十一) 制定本行风险容忍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14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   (二十二) 制定本行资本规划,
       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
                                      责任;
                                      ……
                                      (二十六) 维护金融消费者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
                                      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
                                      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
                                      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
                                      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
                                      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
                                      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
                                      构或个人行使。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和风
                                      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
                                      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
       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根 据《银 行
                                      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                                   保 险机构 公
                                      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司 治 理 准
 38                                   分之一。
       应当占适当比例。                                               则 》第五 十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                                   六 条修改 表
                                      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
       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                                     述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关联交易
       知识和工作经验。关联交易控制
                                      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
                                      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
       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
                                      与管理的经验。
       理的经验。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    根 据《银 行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行的需要
                                      当根据本行的需要召开定期会      保 险机构 公
       召开董事会例会,董事会例会原
                                      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    司 治 理 准
 39    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次。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则 》第四 十
       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召
                                      由董事长召集,并由董事会办公    九 条修改 表
       集,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于会议召
                                      室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    述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和监事。



                                      15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根 据《银 行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保 险机构 公
       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
                                                                      司 治 理 准
 40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 议召开;
                                                                      则 》第四 十
       名提议召开;                 (三)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九 条修改 表
       (三) 监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
                                                                      述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 监事会提议召开;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可
                                    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
                                    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实行一人
                                                                      根 据《银 行
                                    一票。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
                                                                      保 险机构 公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可 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
                                                                      司 治 理 准
       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 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则 》第五 十
       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
                                                                      条 、第一 百
       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
 41                                                                   一十四条,
       时应当说明理由。采用通讯表决 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董事会会
                                                                      《 上市公 司
       方式的,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 议以现场会议召开为原则。在保
                                                                      章 程指引 》
       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且具备本
                                                                      第 一百二 十
       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章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召集
                                                                      条修改表述
                                    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表
                                    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行利润分配
       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
                                      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    根 据《银 行
       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    保 险机构 公
       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
 42                                   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    司 治 理 准
       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
                                      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      则 》第五 十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
                                      表决,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    条修改表述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
                                      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可有效。
                                                                      根 据《银 行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 事 会 应 当
                                                                      保 险机构 公
       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司 治 理 准
 43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则 》第五 十
       议记录上签名。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 条修改 表
       ……                           ……
                                                                      述
                                      16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根 据《银 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                             保 险机构 公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司 治 理 准
 44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       则 》第五 十
       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
                                       况应当及时向董事、董事会、监     二 条修改 表
       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事、监事会通报。                 述
                                       第一百八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本章程,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一百八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对     根 据《银 行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    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善意、   保 险机构 公
       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自己或他人    尽职、审慎履行职责,不得为自     司 治 理 准
 45
       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得    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       则 》第七 十
       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      机会,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     五 条修改 表
       ……                            的利益,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述
                                       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
                                       越权履职。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 本 行 控 股
                                                                        根 据《上 市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 本 行 控 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公 司章程 指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46                                                                     引 》第一 百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
                                                                        二 十六条 修
       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行
                                                                        改表述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忠实履
                                       行监督职责。监事对本行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监
                                       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
                                       (一)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根 据《银 行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忠实履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保 险机构 公
       行监督职责。监事对本行负有忠
 47                                    者建议;                         司 治 理 准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二) 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    则 》第六 十
       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
                                       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     三条添加
       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
                                       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
                                       决;
                                       (三) 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 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
                                       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
                                       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17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能力;
                                      (五) 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
                                      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和本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     根 据《银 行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监事和外部
                                      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股东大会    保 险机构 公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
                                      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    司 治 理 准
 48    换;职工监事由本行工会提名,
                                      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本行职    则 》第六 十
       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罢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罢免和更    一 条修改 表
       免和更换。
                                      换。                            述
       第二百〇六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
                                      第二百〇五条 监事应当每年至     根 据《银 行
       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
                                      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      保 险机构 公
       会议。
                                      事会现场会议。                  司 治 理 准
 49    ……
                                      ……                            则 》第六 十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
                                      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      四 条修改 表
       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
                                      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       述
       作日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建立外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建立外部    监事制度。外部监事是指在本行    根 据《银 行
       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本行及其   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保 险机构 公
       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     并且与本行及其股东、实际控制    司 治 理 准
 50
       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   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      则 》第六 十
       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本行存款     判断关系的监事。外部监事在履    六 条修改 表
       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本行存款      述
                                      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行 的内部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
                                                                      根 据《银 行
       的内部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保 险机构 公
       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司 治 理 准
 51    (八) 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 (八) 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
                                                                      则 》第六 十
       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 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稳健
                                                                      五 条修改 表
       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
                                                                      述
       ……                         报告;
                                    ……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包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包
                                                                      根 据《银 行
       括监事会例会和监事会临时会     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保 险机构 公
       议;监事会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   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由监事
 52                                                                   司 治 理 准
       开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
                                                                      则 》第七 十
       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条修改表述
       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   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18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能     议;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例会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监事。
                                        第二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可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      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      根 据《银 行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监事会作    保 险机构 公
 53    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司 治 理 准
       人一票。                         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则 》第七 十
       ……                             行一人一票。                    条修改表述
                                        ……
                                                                        根 据《银 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
                                                                        保 险机构 公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司 治 理 准
 54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则 》第七 十
       录上签名。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 条修改 表
       ……                             ……
                                                                        述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行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行应当在每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根 据《上 市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公 司章程 指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55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引 》第一 百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五 十一条 修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改表述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报告。
                                        监管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行聘用取得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行聘用符合     根 据《上 市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 司章程 指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56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引 》第一 百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五 十九条 修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改表述
       聘。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 行 应 当 披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 行 应 当 披   根 据《上 市
 57
       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公 司章程 指
                                        19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引 》第一 百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五 十一条 、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 一百五 十
                                                                      九 条修改 表
                                                                      述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本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第二百八十条 本行董事、高级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
       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
                                    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
       定期报告同时披露。本行不得以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根 据《上 海
       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        证 券交易 所
       期报告。
 58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股 票上市 规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则》5.2.6 修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改表述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实际情
                                    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况。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实际
                                    情况。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行及其他信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行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根 据《上 市
       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布。本行及其
                                      件的媒体公布。本行及其他信息    公 司章程 指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本行网
 59                                   披露义务人可在本行网站或者      引 》第一 百
       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
                                      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      七 十一条 修
       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
                                      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    改表述
       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
                                      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媒
       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体披露的时间。
       第三百一十三条 释义:          第三百一十二条 释义:
       ……                           ……
       (二)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    (二)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   根 据《银 行
       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保 险机构 公
       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    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     司 治 理 准
 60
       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则 》第一 百
       “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   前述所称“重大影响”,包括但    一 十四条 修
       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    改表述
       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
       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     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
                                      20 / 21
 序号                现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说明
        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
        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                               ……
        (五) 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      (五) 关联方,是指根据监管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被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自然人。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
        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有关联关系。                       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
        ……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八)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       具有关联关系。
        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         ……
        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八)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
        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       议、其他安排,与该投资者共同
        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
        ……                               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
                                           者。
                                           ……
        第三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业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于本行首                                          根 据实际 情
   61                                      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
        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况修改表述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
注: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如因增加、删除或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且将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的版本为准。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21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