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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10-10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和监督的科
学性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的主要工作方式。董事按规定
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
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和有助于董事理解
本行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
两种方式作出,实行一人一票。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
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
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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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且具备本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
议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
面传签方式表决。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定期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临时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召开,也可采取书面传签表决
方式召开。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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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获取同
意票数最多的董事(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持换届后的
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本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提交和确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议题包括固定议题和临时议题。固
定议题包括该阶段本行经营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情况报告、股权
变动情况报告。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
会提交议题:
   (一)董事长;
   (二)董事;
   (三)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层;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应向前条规定的各方发出议题征集通知。
   议题征集通知应列明拟召开会议日期、提交议题要求事项
(至少包括提议人、议题内容、议题提出理由、有助于解释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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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议题的详细资料、提交日期等)、议题提交期限等内容。
    议题征集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议题由董事长确定。董事长有权
根据议题提交情况确定会议议题,对会议审议事项做出适当的归
纳、合并等,必要时可征求执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提交议题经董事长签署后,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将意见反馈到
议题提交人或提交机构。
    第十三条 按照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情形提议召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至少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
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收到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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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按照第七条第(五)情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由董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机构提交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由提交人或提交机
构起草,或者由董事长指定负责人或机构起草,议题内容应简明、
真实、准确、完整,结论应明确。
    关于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议案应附有可行性报告。
    第十五条 议题起草人或机构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提交
时限内按时提交有关议题,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行章程的要求,对议题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
责对相关议题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书面议题经董事长审查合格,应交由董事会秘书
分发各位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交议题相关的资料保存。
              第四节 会议通知及材料的送达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和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七日将有
关材料送达拟出席会议的董事。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材料应至少
提前三日送达董事。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包括电
子邮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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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
以及材料送达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并保证会议材料有效送达董事和监事,召集人应
予以说明。
    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按照第七条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内容还
还应包括提议人提交的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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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出席及委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
由超过二分之一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监
事会成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
   非董事会成员的本行行级领导、会议议程所涉部门负责人经
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同类
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至少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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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可
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供。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
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向会议
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
以退席前发表表决意向,也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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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表决意见也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
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表决与决议
                    第一节 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仅应就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但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题所涉及的补充、
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对于涉及本行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题,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审议。如需做出决议,代理
出席的董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新议题的表决权委托,代理人
的票数不应视作有效票数。除非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委托代理人
对会上提出的新议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董事发表意
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
机构的意见。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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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础上独立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行长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审议中发现
情况不明或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案,董事会应要求提交人或提交
部门予以说明,必要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推迟表
决。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
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前,董事会相应专门委员会
应依据其工作规则提前召开会议讨论,针对各自负责的议题进行
充分准备,为董事提供必要的资料或信息。
   有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审议有关议题前,指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成员宣读专门委员会
的审议意见。
                    第二节 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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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形式制作,包括董事会届次、董事会议题、
议题表决情况、日期等内容。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字。
    通过书面传签方式表决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长和董事表决
结果。
    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如在该等会议上不能
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于限定期限
内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
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
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行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
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三分

                             11 / 16
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董事也有权提出
该董事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董
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应予回避的关联董事可以参加审议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并
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董事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董事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议案未获表决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行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董


                             12 / 16
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报告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董事会会议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地点;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决议;
   (六)现场会议记录。
            第三节 决议的法律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
行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出席、列席董事
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设立签到薄,由出席会议人员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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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
况。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董事姓名);
    (六)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但不得增加新观点或原则上改变原有发言内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
项。每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会议记录提供
给全体与会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说明性记载的董事,应在
收到会议记录后七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
当在下次会议召开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
公司的重要档案永久保存于公司住所,董事可以查阅,但不得复
印、复制。
    会议记录的签字时间不影响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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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董事会授权规则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决议及董
事意见形成议决事项,发送各位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行长主持高级管理人员
认真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闭会期间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有关书面报告材料经董事长
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有权出席高级管理层的有关会议,以
了解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和指导工作,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
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
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内”,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15 / 16
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新颁布和修改
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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