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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10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监事会的监督、决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正确
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本行及股东的
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监事会
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齐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重点对本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
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根据本行
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本行、股东
和本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1 / 11
    第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部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 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提议时;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二)(三)(四)提议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至少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
会办公室或监事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长认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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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
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
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
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的会议方式。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且具备本议事规则规定条件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议也
可以通过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时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节   会议议题的提出与征集

    第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通
知前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题。
    第十条 议题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整理后提呈
监事长。
    监事长有权根据议题提交情况确定会议议题,对会议审
议事项作出适当的归纳、合并等。
    提交议题经监事长签署后,监事会办公室及时将意见反
馈到议题提交人或提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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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由提交人或
提交机构起草,或者由监事长指定负责人或机构起草,议题
内容应简明、真实、准确、完整,结论应明确。
    第十三条   议题起草人或机构应配合监事会办公室,
在提交时限内按时提交有关议题,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对议题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并负责对相关议题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书面议题经监事长审查合格,由监事会办
公室分发各位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交议题相关的资料保
存。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和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 7 日
将有关材料送达拟出席会议的监事。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材
料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监事。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
通知以及材料送达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4 / 11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保证会议材料有效送达监事,召
集人应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期限;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按照第六条规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内
容还应包括提议人提交的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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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组织安
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
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
场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外部监事应当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
为出席。
    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中应至少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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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行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
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
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权,该监事可
以退席前发表表决意向,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
如不发表表决意见也不委托,该监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权视
同放弃。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股东大会和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表主
持换届后的第一次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本届监事会监事长、
副监事长。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7 / 11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参会监事只能表决同意、
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监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监事如
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
的方式,并于限定期限内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
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
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
以口头表决为准。
    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行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
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统计表决结果,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形式制作,包括监事会届次、监事会
议题、议题表决情况、日期等内容。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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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通过书面传签方式表决的,由监事会办公
室负责收集表决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现场会议的全过
程进行记录。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
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
议事项。每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会
议记录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要求对会议记录作出修订
补充的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7 日内将修改意见作出书
面反馈。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下次会议召开
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的重要档
案永久保存于本行住所,监事可以查阅,但不得复印、复制。
    会议记录的签字时间不影响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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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会议报告与公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办公室形成会议报告,
将会议情况报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会议通知、出席情况、
会议议程、现场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监事会会议所有与会
人员必须对本行提交的会议资料和监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
保密责任。监事会有权依法追究泄密的监事会会议与会人员
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织有关部门
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有权要求有关人
员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本行有关
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对执行决议拖延、
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10 / 11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本
行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
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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