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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12-14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
鲁银行”或“本行”)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本行与投资者、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本行的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
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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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
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若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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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行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
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行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一)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置并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邮,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反馈投资者;
    (三)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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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四)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并为中小投资者提
供参会便利和交流时间;
    (五)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依法合规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积极探索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本行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本行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行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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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长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将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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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行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
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六条 本行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
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
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本行发
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本行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本行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投资者
向本行提出的诉求,本行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本行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协调本行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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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总行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投资者
关系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及时全面答复董事会办公室的询问,根据
董事会办公室的安排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采集机制,由董
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对其经营和
战略相关信息,以及投资者关注热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更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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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与汇总,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本行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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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行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并鼓励前述人员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
协助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
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
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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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形式为电子或
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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