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2012年12月)2012-12-17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在公司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
司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提
示该次董事、监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
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
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二章 累积投票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
选票,并应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
“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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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同时还
须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
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
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
案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
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
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下全部投票均为无
效。
由于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
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
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
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
事。
(二)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
的董事、监事为止。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明确说明前述应注
意事项和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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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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