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筹资业务管理制度(2013年8月)2013-08-05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
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
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筹集的分类:
1、按筹集方式分为:银行借款、公司借款、债券筹资、股票募集及其他筹
资方式;
2、按筹资期限分为:短期筹资、中长期筹资;
3、按融资性质分为:负债性筹资、权益资本筹资。
第五条 不相容岗位分离:
1、筹资方案的拟订与论证、决策;
2、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与审批;
3、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审批与执行;
4、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1、缺乏完整的筹资战略规划导致的风险。忽视战略导向,缺乏对目标资本
结构的清晰认识,很容易导致盲目筹资,使得公司资本结构、资金来源结构、利
率结构等处于频繁变动中,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2、缺乏对公司资金现状的全面认识导致的风险。资金预算和资金管控工作
不到位,使得公司无法全面了解资金现状,将使得公司无法正确评估资金的实际
需要以及期限等,很容易导致筹资过度或者筹资不足,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增加
了不必要的财务成本。
3、缺乏完善的授权审批制度导致的风险。忽略这一完善的授权审批制度,
则有可能忽视筹资方案中的潜在风险,使得筹资方案草率决策、仓促上马,给公
司带来严重的潜在风险。
4、缺乏对筹资条款的认真审核导致的风险。防止因合同条款而给公司带来
潜在的不利影响,使得公司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5、因无法保证支付筹资成本导致的风险。因股利或利息支付不足,或者对
股权投资者报酬不足,将会导致公司信誉下降或股东抛售股票,从而使得公司股
价下跌,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6、缺乏严密的跟踪管理制度导致的风险。缺乏严密的跟踪管理,可能会使
公司资金管理失控,因资金被挪用而导致财务损失,也可能因此导致利息没有及
时支付而被银行罚息,这些都会使得公司面临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第七条 筹资管理机构
1、财务部门负责银行借款、企业借款等日常筹资事务管理。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票等特殊筹资事项的管理。
3、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筹资部门。
4、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为有关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所有筹资活动都
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管理。涉及国家规定的按国家
规定办理。
第二章 筹资决策审批
第八条 筹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筹融资计划编写筹资
方案, 筹资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公司资金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
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
债计划等。
第九条 分管筹资部门领导对筹资方案进行全面的审核、比较分析,选择对
公司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第十条 分管筹资部门领导组织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人员,
对筹资方案进行战略性、经济性、风险性等方面的论证评估,编制《筹资方案可
行性报告》,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分管筹资部门领导、总经理对《筹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的全面性、
合规性、正确性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需要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报
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集体签名,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分管筹资部门领导、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审批有异
议的,应重新对筹资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审批无异议的,由筹资部门领导确定
筹资方案,如涉及股票、债券筹资,还需联合外部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报政
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筹资方案,有异议的,重新讨论修改相关材料;
无异议的,由筹资部门开始接触筹资对象,进行相关事项深入交流,选择筹资对
象。
第三章 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外部机构
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草稿。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分管筹资部门领导对《筹资合同或协议》草稿的合法
性、合理性(经济、风险)、完整性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审核和审批情况
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审核、审批有异议的,筹资部门负责人与外部机构协商修订合同
等文本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筹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签订正式的《筹资合同或协议》后,筹资部门负责人与外部机构
办理筹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金或资
产。
1、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2、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
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财务部资金控制会计应当及时全面核实筹资会计凭证,加强对筹
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根据合理
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筹资资产的会计记录;财务部部长及时审核筹资相关会计凭
证、账簿;财务部会计每月核对筹资相关总账和明细账,保证会计记录的完整、
正确、及时。
第二十条 筹资部门应当审核资金使用申请,跟踪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
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
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
用途。
第二十一条 筹资部门应完整及时地保管筹资合同协议等文本和债券、股票
等记录,定期整理归档和核对。
第四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二条 筹资部门应当对偿还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步骤、
偿付形式等做出计划和预算安排的提议,并正确计算、核对,筹资部门负责人编
制《还本付息或发放股利方案》,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分管筹资部门领导对《还本付息或发放股利方案》进行审核,
报总经理审批;对于债券还本付息和发放股利方案进行审核后,还需报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还本付息或发放股利方案》审核批准后,有异议的进行修订;
无异议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在
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
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支付股利(利润)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中登公司提交申
请及登记相关资料,确定股权登记日,然后发布《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编制《股利发放清
册》,由公司支付的,提交财务部;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
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资金控制会计根据《股利发放清册》编制会计凭证,财
务部部长进行审核,出纳核对《股利发放清册》与会计凭证,支付本金、利息或
股利。
第二十八条 筹资部门在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
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分管筹资部门领导、总经
理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
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稽核会计全面及时登记筹资偿付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并
每月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 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财务部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
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
容。
第三十二条 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内部控制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章 筹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