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12-03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满
足第一次解锁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议案》,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照《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常州星宇车灯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相关规定,对上述三个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经核实,袁良刚、史求林、叶建峰、吴盛、邹平、张志华六人为
公司《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现上述人员在考核期内先后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现公司决定对上述六人依据《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以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事项
经核实,公司和 12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
予激励股份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要求,董事会关于 122 名激励对象在第
二个解锁期可解锁股票合计 683,150 股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
可解锁。
三、关于第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满足第一次解锁
条件事项
经核实,公司和 41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关于预留激
励股份第一次解锁条件的要求,董事会关于 4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
解锁期可解锁股票合计 78,800 股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可解
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孝全:
王 展:
田志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