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4-15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 2014-011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第八章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原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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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
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原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经营层拟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
可实施。
4、在原第一百九十五条后增加两条,以后各条顺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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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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