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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8-25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 2016-046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1 号文)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505,232 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0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82.88 元,扣除
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2,954,000.00 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477,045,982.88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全部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001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
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募投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汽车电子和照明
 1                           32050162843609666666     689,826,649.67
        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研发中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吉林长春生产基
 2                           8110501013000490569      788,373,333.21
        司常州分行                                                     地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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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
北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电子和照
明研发中心项目和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宇鹏、高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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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