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 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此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该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国健、陈良华、汪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