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0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
引》,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议
案》、《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的议案》及据此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2、本次审议《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的议案》、《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规则>的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4、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
6、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
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同意公司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常
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并实施第三期员工
持股计划。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国健、陈良华、汪 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