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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0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

引》,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议

案》、《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的议案》及据此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2、本次审议《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的议案》、《关于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规则>的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4、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

    6、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

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同意公司修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常

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并实施第三期员工

持股计划。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国健、陈良华、汪 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