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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8-18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制订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发展规划,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基础上,认为公司仍处于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所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不低于20%。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拟实
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年度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经营层拟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
可实施。
    6、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
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
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
《股东回报规划》。经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且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3、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