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国泰君安关于星宇股份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
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1 号)核准,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股份”或“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非 公 开 发 行 36,505,232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41.0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499,999,982.8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共计 22,954,000.00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 1,477,045,982.88 元。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2 号),星宇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 1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 1,500,000,000.00 元,扣
除相关中介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9,395,283.00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 1,490,604,717.00 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星宇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及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星宇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现将具体情
况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日常持续督导情况
1
序号 督导事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保荐机构的持续督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导制度和公司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
作计划 督导工作计划,并督导公司有效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本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星宇
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须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事项的情形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项的情形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基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本制度并核查上述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经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符合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未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发现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重大遗漏,具体详见“二、对上市公司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2
序号 督导事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及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 交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及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交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情形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等情形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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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等情形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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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督导事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切实履行
质量
了现场检查工作职责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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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等情形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关联交易制度,
18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
见 性和合规性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况,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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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露文件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与专项核查
(二)现场检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下旬对星宇股份进行了现场核查,完成全部现场
检查流程,汇总检查资料。保荐代表人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企业相
关人员、复核和核查公司资料,对星宇股份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环
境、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进行了核查。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星宇股份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于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
交易的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告。本保荐机
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星宇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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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注意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严格履
行各项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星宇股份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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