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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国泰君安关于星宇股份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
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1 号)核准,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股份”或“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非 公 开 发 行 36,505,232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41.0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499,999,982.8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共计 22,954,000.00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 1,477,045,982.88 元。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2 号),星宇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 1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 1,500,000,000.00 元,扣
除相关中介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9,395,283.00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 1,490,604,717.00 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星宇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及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星宇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现将具体情
况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日常持续督导情况



                                        1
序号                 督导事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保荐机构的持续督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导制度和公司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
       作计划                                  督导工作计划,并督导公司有效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本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星宇
                                               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须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事项的情形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项的情形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基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本制度并核查上述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经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符合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未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发现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重大遗漏,具体详见“二、对上市公司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2
序号                 督导事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及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                                             交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及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交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情形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等情形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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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等情形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
 序号                  督导事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切实履行
         质量
                                                了现场检查工作职责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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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等情形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关联交易制度,
  18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
         见                                     性和合规性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况,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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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露文件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与专项核查

       (二)现场检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下旬对星宇股份进行了现场核查,完成全部现场
检查流程,汇总检查资料。保荐代表人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企业相
关人员、复核和核查公司资料,对星宇股份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环
境、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进行了核查。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星宇股份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于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
交易的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告。本保荐机
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星宇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4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注意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严格履
行各项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星宇股份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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