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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国泰君安关于星宇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董帅、韩宇鹏
项目联系人:         李翔
联系电话:           010-8393919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1799

股票简称:           星宇股份
注册资本:           28,567.94 万元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39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晓萍
 第一大股东:          周晓萍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2 号),星宇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 1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 1,500,000,000.00 元,扣
除相关中介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9,395,283.00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 1,490,604,717.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天衡验字(2020)00131 号验资报告验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星宇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星宇股份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星宇
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
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3、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出现,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

    4、持续重点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保荐
机构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送交相关文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
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保持
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在履行此次证券
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2 号),星宇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 1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 1,500,000,000.00 元,扣
除相关中介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9,395,283.00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 1,490,604,717.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天衡验字(2020)00131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星宇股份累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金额
47,462.06 万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280.28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03,878.69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履行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等问题。截至本持续
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正根据市场情况、
分步有序推进中。

    保荐机构对星宇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阅后认为:星宇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星宇股份 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君安作为星宇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
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星宇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