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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宇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4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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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常州星宇车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
           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
           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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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unhe.com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22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2)号会议室(常州市新北区秦
岭路182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公司董事长周晓萍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俞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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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74,362,6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34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20,210,2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78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2年5月
9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E服务出具的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152,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556%。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3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决方
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本次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64,003,63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89%;10,357,71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3%;
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43,807,3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8755%;10,357,71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1220%;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5%。
    2、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 2022 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174,361,3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54,165,0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星宇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603,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10,757,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97%;
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4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43,407,3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1371%;10,757,6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8604%;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5%。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星宇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603,68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10,757,6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97%;
1,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43,407,3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1371%;10,757,6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8604%;1,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5%。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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