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文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1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44 号)核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文轩”、“公司”、“发行人”)公开发行 9,871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价
格为 7.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70,281.5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5,764.01 万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4,517.51 万元。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作
为新华文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新华文轩进行持续督导。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银国际
证券根据《保荐办法》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鉴于新华文轩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相应的督导义务。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保荐办法》及《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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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丁 杨志伟
联系电话: 010-66229000
是否更换过保荐人: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811.SH
注册资本: 1,233,841,000 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 239 号 4 栋 1 层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文轩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志勇
联系人: 杨淼
联系电话: 028-831570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7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8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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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
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的合规性等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的往来;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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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
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
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
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认为发行人的信
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其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募集资金存
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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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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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丁 杨志伟
法定代表人: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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