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新华文轩信息披露制度2021-10-28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08年4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会议批准施行,
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交所
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即股价敏感资料或内幕消息),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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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包括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主
要经营管理人员)有责任遵守,并促使公司及子公司遵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发布不实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
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应当披露的时间。
(三)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准确,前后一致、口
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
(四)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完整,使投资者
充分了解事件的内容。
(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
(六)公平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该公平、对
称,保证不同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得到同等对待,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保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同步进行,且披露内
容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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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
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士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
务,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八)一致性原则。公司与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如有)或
拟披露重大事项涉及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境内外上市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披露时间的脱节、披露
内容上的不一致。
(九)相较从严原则。在信息披露时,公司应当从严遵照境
内外监管机构就同一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保证同时满足境内外监
管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须予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
绩公告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或公告。
年度报告须在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 21 天前,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业绩公告
须在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开披露);中期报告须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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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联交所相关规定执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
市规则》对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及时间有新的要求时,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
为临时报告。须予披露的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1.包括本条第 4 款至第 42 款公司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决议。
2.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3.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4.重大诉讼和仲裁(按《上市规则》确定“重大”标准)。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9.回购股份。
10.吸收合并。
1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2.权益变动和收购。
13.股权激励。
14.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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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6.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7.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1.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5.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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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7.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8.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9.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30.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31.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
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
出审核意见。
32.公司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34.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5.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6.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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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9.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0.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4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
他重大事项,以及相关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判断标准
按照《上市规则》或交易所给予公司的豁免执行):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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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交所或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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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应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两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分别适用。
第十一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附属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交易(判断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或交易所给予公司的豁免执行):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关联交易金
额的计算和审批程序,按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及《新华文轩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依其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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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
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
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二)公司出现前款第(2)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
较基数较小的,经上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1)上
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2)上一期
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3)上一期年初
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
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将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
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 20%的,公司还应
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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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五)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须向联交所提出申请,经其
同意后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
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
(三)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不寻常的波
动,或公共传媒出现影响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报道,
公司知悉后应告知公司董事并按联交所的要求尽快予以澄清或
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若出现不能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
格或(及)交易量信息的情形,或有关内幕消息已被泄露,公司
须向联交所报告。如有必要,可向联交所申请其证券暂停交易,
直至公司作出公告或认为相关影响解除为止。
第十九条 公司的附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 4 款至第
42 款所述之重大事项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和本制度第八条第 2 款、第 3 款之交易,相
关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助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 4 款至第 42 款所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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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除外)重大事项的,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负
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助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发生如下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
事会秘书通报: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
1.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
2.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1%。
3.持有股份权益性质有所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任何变化。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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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下同)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
定的时间如期公布,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流程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编制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
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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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阅,并就报
告的内容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向董事会
提供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清楚列明并针对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编制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并协调公司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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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期结束
后,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
制并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4 天送达公司董事
和监事审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同时,公司监事会亦应当对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
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年报审核职责。
(三)发布报告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市地
交易所,经核准后根据交易所及《上市规则》的相关安排在中国
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
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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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
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联系沟通、汇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
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
项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编制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就拟披露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编
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
写临时报告初稿,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本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等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需
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应协调公
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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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三)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
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
面决议。
(四)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在必要时由董事会
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上交所及根据
要求提交其他上市地交易所审核,经核准后在该重大事项触及
《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上
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承担及披露媒体
第三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交所备案,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并在定
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
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境内
以中文文本发布,境外以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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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如
需)、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同时,根据相关规定, 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发布于公司网站(http://www.winshare.com.cn)。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后,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
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事宜,
包括组织接待和解答境内外投资者、媒体及证券分析师的咨询;
接受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质询或查询;向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提
交须予披露的各类文件及对外发布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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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相关人员及部门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工作职
责提供支持。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或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该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建立对外
发言人机制,代表公司不定期发布对外信息。董事会秘书受董事
会委托并代表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公司相关各方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应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晓公司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未获董事会书面授权前,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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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上市规则》、国家
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并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对外
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三)各部门、事业部、出版单位、中心、北京分部及附属
公司应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和
传递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负责人
应就其提供和传递信息的披露与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保
持沟通,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事宜,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控股和参股股东
对其已完成、拟进行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
押等事项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
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经营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士、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相关定义见相应的《上市规
则》)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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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
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公司有关信息,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
度向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
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规则》、国家相
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
市地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应按国家相关监管机构
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之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修订后的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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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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