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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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新华文轩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
任,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须由公司董事会从公司的董事
中委任,且委员会必须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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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二分之一及以上董事同意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授权,可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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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一)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程序,由公司有
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对上述基本情况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
见书,并报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项目对方的财务及法律状况尽职调查
等洽谈资料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时
也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正式议案。
第十二条 当董事长为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时,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召集人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前期评
估及实施时的运行状况,应与董事长进行经常性沟通,以助于董
事长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运行状况更好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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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召集人或委员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所有参会委员须
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委员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委员会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
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委员与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定义
依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确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出席会议
也未能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相似的通讯设备
进行。紧急情况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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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工
作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同意,可列席相关事
项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审阅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之后的下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委员会召集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从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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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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