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新华文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8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08 年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为“《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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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
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职责:
(一)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
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
媒体采访等。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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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
统筹、协调、安排与实施。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参与或配合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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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与资本
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规划、统筹及安排下一
年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按董
事会秘书的统筹及安排执行相关内容。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
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届时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应遵守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
第九条 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
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闭公司、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
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变化、监管机构
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投资者关系管
理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 在遵守《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泄露
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
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董事会办公室定
期进行股东分析,密切跟踪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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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质效的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舆情、媒体报道以及资本市
场行业发展进行研究。持续关注并跟踪公司舆情,搜集并整理媒
体报道,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发展等
的评价,及时掌握同业公司的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表现和战
略发展动向、并购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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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
报告。
(二)股东大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策划组织股东大
会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
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除现场投票外,股东大
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网站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
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登载和更新公司治理相
关内容、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证券行情以及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
等信息,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建议。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公布公司互联网网址(www.winshare.com.cn),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四)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收集并及时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分析师等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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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上
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
织,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会议形
式的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七)投资者拜访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公
司相关人员视需要参加。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
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公司任何人员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
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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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由董事会
办公室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确保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当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
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
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以文字、图片、声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和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支持与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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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
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
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
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应当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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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且依照董事会办公室的安
排,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业
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公
司证券上市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
市地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应按国家相关监管机构
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之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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