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10-3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银行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本行与关联方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本行与关联方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
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
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
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本行与关联方四川锦程消费
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行与关联方
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董
事何维忠先生与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对《关于本行与关联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
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梁建熙、樊斌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