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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0-04-2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股权管理,规范本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本公司、存款
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本公
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以下简
称“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本公司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
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公司股份已按照监管规定全部登记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对于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
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相关规定。
    本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立“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
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公司统一管
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
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
关股份的司法协助等。
    第四条 本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
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
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
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
应当事先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拟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额 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
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
股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
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九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和职
责。
       第十条 本公司及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保监
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
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
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
有本公司股权。
       第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通过非二级市场转让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条
件。
       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
公司应当遵守银保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银保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关于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
得利用其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
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
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
工作。
    第十八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
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
总额的 5%。本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
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表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
害本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
或禁止本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公司股权的
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章   主要股东管理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公司5%以
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
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派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要股东入股本公司时,应当书面承诺遵
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并就入股本公司的目
的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
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
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
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
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
资人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
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
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
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
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
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
理层根据本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公司经营管
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公司以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
诺在必要时向本公司补充资本并切实履行,还应通过本公司
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
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
和转移。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公司和其他
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
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章 银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
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本公司董事长是处理本公司股权事务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
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
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股权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股权管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
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
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
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公
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
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
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
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
告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
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本公司按照穿透原
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
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本公司对单个主要股
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
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5%。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
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
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公司或本公司
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本公司按照穿
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公司与其开展
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
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
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
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
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
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本公司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公司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
执行;
       (五)所持本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
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
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
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
况;
       (二)报告期末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公司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本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股权信息的工作人员对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六章   股权质押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设定质押。
       本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登公司和本公司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
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以本公司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的,应事前告知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
担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
的。
       第四十六条 拥有本公司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公司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出质本公司股份,事前须向本公司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
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
董事会认定对本公司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
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
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公司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涉及质押股权
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股东在本公司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
的本公司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公司股权进行质押。
    第四十九条 股东质押本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
有本公司股权的 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由其提名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若其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进行表决,该表决视为无效。
    第五十条 股东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质押股权涉及诉讼、
冻结、折价、拍卖等可能导致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因股权
出质而导致的股权变更,股权受让方应符合监管机构对股东
入股资格的要求,并遵守监管机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或报
告等有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应通过定期报
告或临时公告等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根据监管要求向
监管机构报告:
    (一)本公司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 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
本公司股权的 50%;
    (三)本公司获知的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
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
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
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
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
人。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等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及本公司新修订后的章程有差异的,按
新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将适时修订本办法,并报有权机
构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