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
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采取由现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的措施稳定股价,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
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公司采取上
述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二、对《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
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
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
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
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
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对《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
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
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
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
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
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小企业融资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临时)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梁建熙、樊斌
202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