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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2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行”)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成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本回报规划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无固定期
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永续债”)持有人,在确保资本充
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向
永续债持有人派息。永续债持有人派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
东之前。对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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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本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
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
策的监管要求,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公司将根据当年
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
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
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公司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
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其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
可持续发展。
   (四)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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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
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当
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
通过。
   (五)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公司可通过发行普通股、债务工具和利润留存
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其中利润留存是公司目前资本金
扩大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司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将综合考
虑银行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六)现金流量状况
    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
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公司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
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七)资本需求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中国银保监会的监
管要求,为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资本保证,公司综合考
虑相关的资本监管要求、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开展
新业务等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政策制
定相关资本规划。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将资本充足
率保持在控制目标以上。因此,保持一定的利润留存对公
司的长期发展十分必要。
    三、本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拟定的回报规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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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利分配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
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
失。
       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可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
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
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
的,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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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
    对永续债的派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及永续债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
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公司当年盈
利,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
率),以及确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
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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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
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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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
本行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
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
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
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定股东
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
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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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
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
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
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除本规划特别说明外,本规划所称股份、股票指
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本规
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永续债的派息将根据
《公司章程》及永续债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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