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838) 2023 年 4 月 24 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目录 会议议程…………………………………………………........2 会议须知…………………………………………………….3 议案 1 关于选举王永强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6 议案 2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8 议案 3 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10 议案 4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 案………………………………………………………………12 议案 5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14 议案 6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01 议案 7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114 议案 8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127 议案 9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147 议案 10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议案……………………………………………152 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24 日 14:30 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 16 号成都银行大厦 5 楼 3 号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一、 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 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四、 宣读议案 五、 提问交流 六、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七、 对议案现场投票表决 八、 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九、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 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 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成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 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 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4 月 17 日)股东 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进行限制。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4 月 17 日)股东 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应 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股东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 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题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 过 2 分钟。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 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方式召开。现场投票方法: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 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选择其一划“√”,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 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投票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 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4、5、6、7、8 为特别决议事 项,须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 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 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 东。 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1: 关于选举王永强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原董事杨钒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化,已 辞去本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市协成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提名王永强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 人。王永强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简历见附件)。 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同 意王永强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七 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现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王永强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在监管部门核准后正式履职。 请予审议。 附件:王永强先生简历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王永强先生简历 王永强先生,1970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国际关系学 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文学学士,经济师。现 任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金融稳定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 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巴中市中心支局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国人 民银行成都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 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2: 关于选举马晓峰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原董事游祖刚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 去本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规定,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华出版 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 议马晓峰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马晓峰先生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简历见附件)。 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同 意马晓峰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七 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现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马晓峰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在监管部门核准后正式履职。 请予审议。 附件:马晓峰先生简历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马晓峰先生简历 马晓峰先生,1973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四川美术学院 美术教育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编审。现任新华文轩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读者报社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四川看熊猫杂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四川民族出 版社编辑、美术编辑室副主任、艺术编辑室主任,四川画报 社副社长,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社 长,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副处长、 二级调研员,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总经理助理。 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3: 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充实本行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对本行业务发 展形成有力支撑,拟申请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现将有关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发行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最终以监管机构 核准额度为准,视资本需求及市场情况可分批次发行。 二、工具类型 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三、发行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四、债券期限 债券期限为 10 年期,在第 5 年末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 提前赎回的权利。 五、损失吸收方式 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 损失。 六、债券利率 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本行二级资 1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八、决议有效期限 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 九、授权事宜 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由董事会转授权本行高 级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原则和有效期内全 权办理本次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 述条款和条件,决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 宜,该等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 二是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 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兑付、赎回、减记等与债券相关的 全部事宜。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4: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 3 月,本行公开发行 8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累计已有 1,716,437,000 元可转债转 股,累计新增股本 123,484,499 股。因此,本行拟按照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盘时的股本总额 3,735,735,833 股,将本 行注册资本由 3,612,251,334 元变更为 3,735,735,833 元,新 增注册资本金额为 123,484,499 元,增资方式为本行可转债 转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认缴新增 占本次新 增资后 占增资后 出资 新增认缴 出资人/股东 国别 增注册资 认缴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时间 方式 本比例 总额 比例 成都交子金融控 中国 24,695,393 19.99878% 747,145,493 19.99996% 2022.12.20 股集团有限公司 Hong Leong Bank 马来 40,999,999 33.20% 690,999,999 18.49703% 2022.12.15 Berhad 西亚 成都产业资本控 中国 33,371,007 27.02% 242,881,586 6.50157% 2022.9.26 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欣天颐投资 可转债 中国 21,399,998 17.33% 155,753,998 4.16930% 2022.9.29 有限责任公司 转股 成都市协成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 中国 2,924,172 2.37% 21,282,604 0.56970% 2022.9.29 司 其他出资人/股东 93,930 0.08% 1,877,672,153 50.26244% 2023.2.23 合计 123,484,499 100% 3,735,735,833 100% 注:若涉及股东多次可转债转股的情况,上表新增认缴时间为该股东最后一 1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次可转债转股的时间。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后,本行预计于可转债全部转股、期 限届满或发生其他股本变动情形时再次办理注册资本相关 变更。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请予审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5: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 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拟对《成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因《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同意其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公司章程》 的修改意见或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行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第六条、第二十条部分内 容、第三十三条部分内容、第二百四十一条部分内容)进一 步修订,详见本行 2023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 1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该等《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尚需取得 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将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本次《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由于增加了部分条款,章程章节及条款的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3、在“修订依据/说明”栏中未注明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 议修订的内容,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因本行可转换债券转 股,股本发生变动调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 整。 民币 3,612,251,334 元。 民币 3,735,735,833 元。 (本条为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临时) 会议修订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 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 行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的条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 第八条 本行根据《公司法》 因相关内容与本章程 作用,推动党和国家方针政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四章重复而进行删 策、重大部署及上级党组织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减。此外,根据《上 的各项决定 在本行贯 彻执 织、开展党的活动。本行为 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行。本行党组织是本行公司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十二条修订,并调整 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件。 条款序号。 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 党委成员在董事会、高级管 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 委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 指引》第十一条的规 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定,结合本行实际情 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 况修订。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银 行的经营范围为: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16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一) 吸收公众存款; 定义。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 期贷款; 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结算; (三) 办理国内结算;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 现; (五) 发行金融债券;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 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七) 买卖政府债券、金 债券; 融债券; (八) 从事同业拆借; (八) 从事同业拆借; (九) 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 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十)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担保; (十一)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十一)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十二)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务; (十三) 外汇存款;外汇 (十三) 外汇存款;外 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款; 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 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 结汇、售汇业务;资信调查、 借;结汇、售汇业务;资信 咨询和见证业务; 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十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十四)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业务; 销售业务; (十五)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十五)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权 业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其派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出机构,下同)及其他有权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总 国公司法》第八十一 第十九条 本 行 的 股 份 总 数为 3,735,735,833 股,全 条修订关于面值的表 数为 3,612,251,334 股,全部 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述(此系根据第七届 为普通股。 元。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临时)会议修订)。 1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因本行可转换债券转 股,股本发生变动, 修改股份总数。(此系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临时)会 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第二十一条 本 行 根 据 经 营 方式增加资本: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一) 公开发行股份;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方式增加资本: 股; (一) 公开发行股份; (四)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 指引》第二十二条修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 订。 股; 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转股导致注册资本增加的, 他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三条 本 行 在 下 列 情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收购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 减 少 本 行 注 册 资 国公司法》第一百四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本; 十二条、《上市公司章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 程指引》第二十四条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修订。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行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职工;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 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 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 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债券; (六) 为维护本行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 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购本行 第二十四条 本 行 收 购 本 行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一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国公司法》第一百四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他方式。 十二条、《上市公司章 价交易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程指引》第二十五条 (二) 要约方式;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修订。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其他方式。 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 行 因 本 章 程 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 本行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国公司法》第一百四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第(五)项、第(六) 十二条、《上市公司章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 程指引》第二十六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修订,并顺改条款序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号。 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行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1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当从本行的 税后利润 中支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 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可 被删除的内容出自 第二十六条 本 行 的 股 份 可 以依法转让。本行的股份转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以依法转让。股东特别是主 让依法应经国务院银行业 指引》第十四条,已 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 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还应 失效,故而删除。 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依 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此外,根据《中国银 法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同意;应向国务 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 理机构审批的,还应报经国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告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国 法》第三十九条,并 准同意。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 报告。 本条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 行 董 事 、 监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 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指引》第三十条修订。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的除外。 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2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试行)》(下称 《工作条例》)第十三 第四章 党的组织 条及《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准则》第十 条的规定,在章程中 增加党委章节。 第三十一条 本行党建工作 总体要求是:在本行改革发 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 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 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 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新 工作同步开展,严格落实全 增。 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 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 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断 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提供 2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坚强的政治组织保障和纪 律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行设立中国 共产党成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党委由 7 名委员组 成,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含专职副书记 1 名), 其他党委成员 4 名。党委书 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行 长一般担任副书记。本行党 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结构 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和完 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 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根据《工作条例》第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 五条、第六条、第十 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四条、第三十一条以 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及《银行保险机构公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司治理准则》第十一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进入董 条,结合本行实际情 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委成 况新增。 员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 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 和建议。同时,按适用法律 及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会(以下简称“纪委”)。本 行纪委由 5 名委员组成,设 书记 1 名,由 1 名党委委员 兼任,副书记 1 名,其他委 员 3 名。 本行党委、纪委由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 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党委发挥政治 根据《工作条例》第 2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核心作用,推动党和国家方 十一条,并参照《关 针政策、重大部署及上级党 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 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行贯 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 彻执行。党委发挥领导作 导的意见》新增。以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下内容为第七届董事 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 会第三十三次(临时) 行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会议修订,本条其余 (一)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 修订内容为第七届董 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事会第二十九次(临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 时)会议修订: 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 1.“党委发挥领导作 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 用,把方向、管大局、 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 促落实”修改为“党 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方向、管大局、保落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 实”;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2.在第(五)款增加 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 “加强对领导人员监 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督,全面落实从严治 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 党主体责任,加强对 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 究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 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 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 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 延伸;加强对领导人员监 2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 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 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 导本行工会、共青团、妇女 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行纪委是本 行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 本行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 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对本行各级 根据《工作条例》第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 三十一条,结合本行 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 实际情况新增。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协助本行党委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委研究讨论 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 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本行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 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根据《工作条例》第 会或者高级管理层作出决 十三条、第十五条新 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 增。 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 大举措; (二)本行发展战略、中长 2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 案; (三)本行资产重组、产权 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 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本行组织架构设置和 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和修改; (五)涉及本行安全生产、 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 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 讨论的重要事项。 本行党委应当结合本行实 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 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其他治 理主体的权责。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为党组织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 上级党组织要求设党委办 公室、组织人事部、党建工 作部等党的工作机构。本行 设立纪检监察室,作为落实 纪委监督责任的工作部门, 根据《工作条例》第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 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 查、受理信访举报、执纪审 条、《银行保险机构公 查和纪检队伍建设等相关 司治理准则》第十条, 工作。相关机构设置及其人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新 员编制纳入本行机构和编 增。 制管理。配备一定比例专兼 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一般按照本 行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纳入本行 年度预算。 2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 行 股 东 享 有 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 (二) 依法请求、召集、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本行的经营进行 (三) 对本行的经营进行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 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 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表述调整。 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本行终止或者清算 (六) 本行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 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 份;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 (八) 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权利。 其他权利。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 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 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 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权、处分权等权利。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 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 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 2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 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 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 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 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 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 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 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 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 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 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 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 第三十三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述有 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 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 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顺改条款序号。 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 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本 行 股 东 大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国公司法》第二十二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条修订。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 日起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院撤销。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 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 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 国公司法》第一百五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十一条、《上市公司章 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 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 程指引》第三十六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修订。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事、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 2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诉讼。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 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 提起诉讼。 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讼。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 行 股 东 承 担 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承担 就第一款而言,根据 下列义务: 下列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一)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 (一) 遵守法律法规、监 治理准则》第六条、 规定和本章程; 管规定和本章程; 第十六条以及《商业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使 法》第十七条修订,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 并对部分内容进行表 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 述调整以及重复内容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 的合并。 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 就第二款而言,根据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章程指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 引》第三十八条的规 行债权人的利益;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定,将原第一款第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 (四) 不得滥用本行法人 (四)项的部分内容 行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 损失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调整至第二款。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就第三款而言,根据 2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五) 股 东 及 其 控 股 股 本条第一款的修订情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况调整表述。 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 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 就第四款而言,根据 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 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担连带责任。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 治理准则》第十六条 (五)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的要求,结合《中国 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 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 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 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 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 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 见》的规定起草。 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根 行经营管理,不得向本行施 就第五款而言,根据 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 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 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 (六)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 级管理人员直接干预本行经 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 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 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 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 知》的要求起草。 益,不得向银行施加不当的 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 指标压力; 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规 (六)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 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 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 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 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 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 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 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 行资本不能 满足监管 要求 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 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应 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 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 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 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 的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本 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 规划的一部分,并根据该承 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 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 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 本; 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 (七)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 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本规 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 划的一部分,并根据该承诺 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 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七)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 (八) 依法对本行履行诚 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 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 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 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2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 (八) 依法对本行履行诚 完整的向董事会披露关联 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 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 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 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 报告; 完整的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 (九) 主要股东自取得本 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 行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生变化时及 时向董事 会报 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经国务 告;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九) 主要股东应承诺自 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务 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内不得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 转让所持本行股份,并承诺 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 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 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 交易; 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特殊情形除外;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十) 持股比例和持股机 务。 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 本条第(七)项所述流动性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 困难应当根 据法律法 规确 托持有本行股份; 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十一) 按照法律法规 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定。 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 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 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 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十二)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 面告知本行; (十三) 发生合并、分 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 3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破产程序,或者法定代表 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 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四) 所持本行股份 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 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 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 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 行; (十五) 转让、质押其 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 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 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 益; (十六) 本行发生风险 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 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 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七) 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 3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流动性困难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 定的,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 定。 发生重大风险时,本行应采 取增资扩股、发行新型资本 工具等方式进行损失吸收 与风险抵御,股东应当积极 予以支持。 主要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出具相关承诺,如 主要股东违反其作出的承 诺,本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 东 以 本 行 股 第四十五条 主要股东以本 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 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 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 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 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 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 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 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 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本行股 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 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 作。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 报送等日常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 指引》第三十九条及 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 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 本行的实际情况修 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 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 订。 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 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 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 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 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 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 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 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 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 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 控制等存在 重大不利 影响 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 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 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 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 3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 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 避。 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 回避。 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 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 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 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 息。持有本行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 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本 行 的 控 股 股 第四十七条 本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 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 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 人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 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 条及第四十四条修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订。 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 股股东的利益。 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本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 益。 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本行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 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 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 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 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 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 易的条件进行。必要时关联 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本行 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 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 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 款。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 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3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 本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 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 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 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 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 批准的除外。本行对一个关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本行向 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 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 行资本净额的 10%;对一个 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 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 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 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 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 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 对一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 外。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 末资本净额的 10%。本行 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 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 资本净额的 15%;对全部关 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 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 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 行资本净额的 50%。在计算 季末资本净额的 15%。本 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 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 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 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 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 本净额的 50%。在计算授 金额。 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 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 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 债金额。 第四十一条 股 东 大 会 是 本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 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 (一)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针和投资计划; 针和投资计划; 公司治理准则》第十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 八条、《上市公司章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指引》第四十一条、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项; 事项; 则》第十四条,结合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报告; 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 报告; 3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五)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 (五)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 案; 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 损方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 案;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七)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 案;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 (八) 对发行本行公司债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本行公司债 (九) 对本行合并、分立、 券作出决议;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 (九) 对本行合并、分立、 司形式作出决议;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 (十) 修改本章程;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本行聘用、解 (十) 修改本章程;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对聘用、解聘 (十二) 审 议 本 行 在 一 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作出决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 项;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 (十三) 审 议 批 准 变 更 担保事项;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本行在一 (十四)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计划; 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 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 对本行上市作 出决议; (十七) 审议批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3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十八) 依照法律规定 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 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 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其他 机构或者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 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行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指引》第四十二条,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修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订。 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3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行在一年内担保金 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外,本 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本章程所述对外担保是指 除保函等商业银行正常经 营性业务外的由本行为第 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 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因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 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 十条第三款修订。 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 的理由。 原因。 第四十三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3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 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十条、《股份制商业银 大会: 东大会: 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一) 董事人数不足 10 人 (一) 董事人数不足 10 事制度指引》第二十 时; 人时; 八条修订。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求时;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 (六)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 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 开时; (七)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 少于两名外部监事提议召 开时; (八)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 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 原因。 第四十四条 本 行 召 开 股 东 第五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 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 地点。 他地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指引》第四十五条修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 订。 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席。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3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 第四十七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表述调整。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国务院 证券交易所备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指引》第五十条修订。 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 低于 10%。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 公告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3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 于 监 事 会 或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指引》第五十一条修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订。 记日的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 第五十三条 本 行 召 开 股 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 行提出提案。 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 充通 顺改条款序号。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项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会议期限; 和会议期限; 指引》第五十六条修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订。 项和提案; 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三)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4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东代理人不 必是本行 的股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 东;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三条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十四条修订。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限不少于 10 年。 存期限为永久。 第七十六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三) 除独立董事的罢免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外,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法;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二条修订。 (四) 本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 本 行 年 度 预 算 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 本行年度报告; (五) 本行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 他事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4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项。 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七十七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审议批准单笔金额 (一) 审议批准单笔金额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总额 30%以上的重大 产总额 30%以上的重大关联 关联交易; 交易; (二) 审议批准单笔金额 (二) 审议批准单笔金额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总额 30%以上的收购 产总额 30%以上的收购或出 或出售资产事项; 售资产事项; (三) 对提供单笔金额占 (三) 对提供单笔金额占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总额 30%以上的重大对 总额 30%以上的重大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保事项作出决议; (四) 本 行 在 一 年 内 购 (四) 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二条、《上市公司章 资产 30%的; (五) 对本行增加或减少 程指引》第七十八条 (五) 对本行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修订。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本行合并、分立、 (六) 对本行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对本行发行公司债 (七) 对本行发行公司债 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券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 (九) 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方案;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十) 罢免独立董事;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十一) 法律、监管规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 定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4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 表决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不得分割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指引》第七十九条修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订。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 份总数。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股东投票权。 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 东 特 别 是 主 第八十七条 股东在本行授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4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 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 东大会的表决权。主要股东 条第四款,并结合本 权进行限制。股东质押本行 在本行授信逾期的,还应当 行的实际情况修订。 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 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 本行股权的 50%时,应当对 在董事会的表决权。股东质 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 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 限制。 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 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八十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决情况。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易事项时,在股东大会通知 指引》第八十条修订。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中应特别注明,并列明表决 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 决情 时须回避的关联股东名单。 况。 有关股东对回避有异议的 可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及程序就是否回避提出新 提案,新提案如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的规定,则应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本 行 应 在 保 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2022 年修订)》已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删除该条款,故而删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除。 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 供便 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4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十七条第二款、《上市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指引》第八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十二条、《上市公司治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理准则》第十七条、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 监事 有权益的本行股份比例在 第 1 号 —— 规 范 运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30%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 作》第 2.1.14 条及第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 2.1.15 条修订。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制进行表决。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在该董事(监事)任职届满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国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股东 监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 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 事、监事。不采取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 有规定外,累积投票制的规 则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4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 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 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 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 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 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股 东 大 会 对 提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 和监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 提案进行 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指引》第八十七条修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订。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4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第九十条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意、反对或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指引》第八十九条修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订。 申报的除外。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计为“弃权”。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本 行 董 事 应 当 第一百〇四条 本 行 董 事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 (二)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 规记录; 规记录;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誉; 声誉; (四)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 (四)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 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 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 表述调整。 力; 力; (五) 具有良好的经济、金 (五) 具有良好的经济、 融从业记录; 金融从业记录; (六)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 (六)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 健; 健; (七)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 (七) 具有担任拟任职务 所需的独立性; 所需的独立性; (八)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 (八) 履行对本行的忠实 忠实与勤勉义务。 与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第一百〇五条 有 下 列 情 顺改条款序号并调整 4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一的,视为不符合第九十七 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章 表述。 条第(二)项、第(三)项、 程第一百〇四条第(二)项、 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 第(三)项、第(五)项规 得担任本行董事: 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董 (一)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事: 犯罪记录的; (一)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 犯罪记录的; 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 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 的; 有个人责任 或直接领 导责 (三)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 任,情节严重的; 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 (四) 担任或曾任被接管、 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 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 责任,情节严重的; 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 (四) 担 任 或 曾 任 被 接 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 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 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 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 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 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 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 (五) 因违反职业道德、操 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 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 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 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的除外; (六) 指使、参与所任职机 (五) 因违反职业道德、 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 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 处的; 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 被取消终身的董事 (六) 指使、参与所任职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 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 件查处的; 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 2 次 (七) 被取消终身的董事 以上的;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 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 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 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 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 2 次以上的; 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八) 不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 4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一百〇六条 有 下 列 情 第九十九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章 一的,视为不符合第九十七 程第一百〇四条第(六)项、 条第(六)项、第(七)项 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 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 得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 (一) 截至申请任职资格 (一) 截至申请任职资格 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 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 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 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 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 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 期贷款; 贷款; (二)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 (二)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 并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 并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 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 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 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 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权净值; 值; (三) 本人及其所控股的 (三) 本人及其所控股的 顺改条款序号并调整 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 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 5% 表述。 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 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 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 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 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本行股权净值; (四)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 (四)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 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 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 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 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 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 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 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 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 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 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外; (五) 存在其他所任职务 (五) 存在其他所任职务 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 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 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 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 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 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 的情形。 力的情形。 第一百条 除 第 九 十 七 条 第一百〇七条 除 本 章 程 顺改条款序号并调整 规定的条件外,本行董事还 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条件 表述。 4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外,本行董事还应当具备以 (一) 5 年以上的法律、经 下条件: 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 (一) 5 年以上的法律、 于履行董事 职责的工 作经 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 历; 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 (二) 能够运用金融机构 经历; 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 (二) 能够运用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 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 状况; 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 (三) 了解本行的公司治 风险状况; 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三) 了解本行的公司治 职责。 理结构、本章程和董事会职 责。 第一百〇一条 除前述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除 前 述 规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 (二) 因贪污、贿赂、侵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 治权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指引》第九十五条修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订。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5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 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 职务。 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包括执 第一百〇九条 董 事 包 括 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 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 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 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 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 在本行除担任董事外,还承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 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 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 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 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指引》第九十六条修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职责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 订。 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 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以外 此处被删除的条款为 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司法(2004)》第四十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 或更 可能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 事。 司法》修订后已删除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该条款,故而此处一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并删除。 董 事任期从 就任之日 起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此外,鉴于“本行设独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立董事”的表述与本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以连任。 条第一款重复,故而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删除。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5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责。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 行董事总数的 1/3。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本行设独立董事。 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本行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本行董事总数的 1/3。 本行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提名及 第一百一十条 非 独 立 董 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 (一) 在本章程规定的董 为: 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一) 在本章程规定的董 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 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 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 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权股份总数 5%以上股份的 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 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 人,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 表决权股份总数 15%以上股 事候选人,持有或合计持有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 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候选人,持有或合计持有本 1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以 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有 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3 名 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零二条修订。 董事候选人; 股份总数 20%以上股份的 (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股东可以提名 3 名董事候 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选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 当避免受股东影响,独立、 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 审慎地行使董事提名权; 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 (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选人; 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 (三)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 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5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事候选人;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三)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 义务;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四)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董事义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四)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的了解;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 (五) 股东大会对每位董 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股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董事的人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有足够的了解; 数时,依次以得票较高者按 (五) 股东大会对每位董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确定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股 获选董事; 东大会表决通过的董事的 (六)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 事人数时,依次以得票较高 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 者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 数确定获选董事; 选举或更换。 (六) 遇 有 临 时 增 补 董 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 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 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 事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实义务: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指引》第九十七条修 (二) 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订。 (三) 不得将本行资产或 (二) 不 得 挪 用 本 行 资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金;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将本行资产或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5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 储; 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提供担保;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 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人提供担保; 易;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 交易;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六)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同 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本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八) 不得擅自披露本行 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 秘密; 业务;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七) 不得接受与本行交 系损害本行利益;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 (八) 不得擅自披露本行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秘密; 忠实义务。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系损害本行利益; 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 (十) 法律、行政法规、 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偿责任。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 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 事 第一款中已删除的内 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 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 容系《商业银行公司 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职责,且每年至少应当亲自 治理指引》的要求, 于 15 个工作日,且每年至少 出席 2/3 以上的董事会现场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应当亲自出席 2/3 以上的董 会议。 治理准则》已无该项 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要求,故而删除。 5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第三款内容被删除系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每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与本章程修订后的第 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一百一十六条内容重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大会予以撤换。 复。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 此外,根据《银行保 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 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 评价办法(试行)》第 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 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 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 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25 个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 九条以及《银行保险 工作日。 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董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 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 第四十二条对本条进 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 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行修订。 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应具 20 个工作日。 备的相关知识。 本行建立董事履职档案,真 本行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 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 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 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 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价工作开展情况。 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 事评价的依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 事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内披露有关情况。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 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 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 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 的 2/3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十九条修订。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 行董事职责。 事职责。如本行正在进行重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大风险处置,则董事未经监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5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 期届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时生效。 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 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 仍然有效。 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 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 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 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 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 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 行 董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管 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 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 反映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的 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 出说明; (二)按时参加董事会会 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 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 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三)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 十一条新增。 任; (四)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 行监督; (五)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 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 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能力; (六)在履行职责时,对本 5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行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 (七)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 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行负有忠实、勤 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 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职; (九)遵守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和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 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的薪酬制度应当明确董事 公司治理准则》第八 的薪酬或津贴标准,并由股 十九条新增。 东大会审议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行独 第一百二十条 本 行 独 立 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 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 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员或主任外的其它职务,以 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 及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 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本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断的关系的董事。 关系的董事。 十三条修订。 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应符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 应 合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外, 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监管规定,本行的独立 外,根据监管规定,本行的 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 参照《股份制商业银 (一)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 形: 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或 (一)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 事制度指引》第二条 股权; 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 修订。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 或股权; 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或股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 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或 5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三)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 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 (三)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 制的机构任职; 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 (四) 本人或其近亲属就 制的机构任职; 任前 3 年内曾经在本行或本 (四) 本人或其近亲属就 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任前 3 年内曾经在本行或 任职; 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五)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 企业任职; 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 (五)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 构任职; 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 (六) 本人或其近亲属任 机构任职; 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因 (六) 本人或其近亲属任 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 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 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 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 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 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 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 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 立性的情形; 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 (七) 本人或其近亲属可 职独立性的情形; 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 (七) 本人或其近亲属可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 能被本行、本行大股东、高 碍其履职独 立性的其 他情 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形。 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 其他情形。 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 父母、兄弟姐妹。 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兄弟姐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中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 据 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 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董事规则》第九条修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 订。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 5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四)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验; 条件。 (五) 法律法规、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 立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本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 行 独 行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五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银行同时任职。 事,且其他企业与本行应当 十七条修订。 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 益冲突;不得在超过两家商 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 行 独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 行 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 遵循以下原则: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一)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1%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提 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 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立董事,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 十五条修订。 方只能提出 1 名独立董事候 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选人。 (二)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 (二)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 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 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 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 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 识、经验和能力等。 经验和能力等。 (三)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 5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三)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 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四) 提名和选举独立董 (四) 提名和选举独立董 事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提名 事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提名和 和选举董事的规定执行。 选举董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 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 立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及在本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行任职累计不得超过 6 年。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及 十六条修订。 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 在本行任职累计不得超过 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 6 年。 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 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 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法(试行)》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 第十五条及《银行保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 则》第三十二条修订。 会议总数的 2/3。 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 2/3。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 立 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出辞职,由董事会做出是否 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 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 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董 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 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 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 行职 行职责。 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 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及《银行保险机构公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 司治理准则》第三十 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 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 八条修订。 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 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 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 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注意的情况。 况。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 中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 6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低于 低于 1/3 时,在新的独立董 1/3 时,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 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 缺额后方可生效。 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 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 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董 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 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 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 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 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 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 其关注以下事项: 事会发表意见: (一) 重大关联交易的合 (一) 重大关联交易; 法性和公允性;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三) 董事的提名、任免 (三) 提名、任免董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和解聘; 任和解聘;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 (五)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十九条修订。 员的薪酬; 人员的薪酬; (五) 聘用或解聘为本行 (六)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 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 损失的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六) 其他可能对本行、 (八) 可能损害存款人、中 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 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权益的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者本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 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第一百三十条 董 事 会 由 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 公司治理准则》第四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到 2 十七条及本行的实际 人,副董事长 1 到 2 人。 人,执行董事 1 到 2 人。 情况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董 事 会 承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 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 公司治理准则》第四 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指引》第一百零七条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修订,并调整相关表 6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议; 议; 述。 (三) 确定本行的经营发 (三) 确定本行的经营发 展战略,决定本行的经营计 展战略,决定本行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 (四)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 (五)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 的方 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案; (七) 拟 订 本 行 重 大 收 (七)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 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 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本行 立、解散及变更本行公司形 公司形式的方案; 式的方案; (八) 依照法律法规、监 (八) 决定本行对外投资、 管规定、本章程及股东大会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的授权,决定本行对外投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收购出售或核销资产、 关联交易等事项,但法律、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大会决定的除外; 捐赠、数据治理等事项; (九)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 (九)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 (十)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 行长、董事会秘书及首席审 行长、董事会秘书及首席审 计官;根据行长的提名,聘 计官;根据行长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 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 务负责人等除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等除董事会秘书、 首席审计官外的其他高级管 首席审计官外的其他高级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 和奖惩事项; 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 定 本 行 的 基 (十一) 制定本行的基 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 订 本 章 程 的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 修改方案; 修改方案;制订本行股东大 6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十三) 管 理 本 行 信 息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披露事项; 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 (十四)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员会工作规则; 请 聘请或更 换会计师 事务 (十三) 负责本行信息 所; 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 (十五) 监 督 高 级 管 理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 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管理人员有 效履行管 理职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 责; 请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 (十六) 听 取 本 行 行 长 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 会计师事务所; 作; (十五) 监督高级管理 (十七) 法 律 、 行 政 法 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 的其他职权。 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十六) 听取本行行长 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 改情况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 工作; 通报。 (十七) 制定本行发展 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十八) 制定本行资本 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管理最终责任; (十九) 制定本行风险 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 的最终责任; (二十) 定期评估并完 善本行公司治理; (二十一) 维护金融消费 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 权益; (二十二) 建立本行与股 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 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 机制; 6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二十三) 承担股东事务 的管理责任; (二十四) 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 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董 事、董事会予以通报。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 体行使。董事会可以授权董 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本行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董事、行长、其他机构或个 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 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 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 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 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 使。 第一百三十二条 除上条 所述职责外,董事会还应重 点关注以下事项: 已删除的内容为原 (一) 制定本行经营发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指引》第十九条的规 (二) 制定本行风险容忍 定,已失效,故而删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 除。 策; (三) 制定资本规划,承担 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6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四) 定期评估并完善本 行公司治理; (五)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 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 监督并确保高级管 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 维护存款人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 建立本行与股东特 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 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九) 重视本行信息化水 平,促进本行提升信息科技 自主能力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 事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本行每年对外公益捐赠总 指引》第一百一十条 和决策程序;单项超过本行 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本 修订。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行经审计的净利润(合并财 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务报表口径)的 0.5%,并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前述限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额的对外捐赠,须由股东大 会批准。高级管理层的对外 捐赠权限,由董事会进行授 权。 单笔金额不超过上一年本 行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股 6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东的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口径)金额 5%的对外投资 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前述限 额的对外投资,须由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特 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 第一百四十五条 股 东 期时,应当对其提名的董事 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 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 已删除内容与修订后 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制。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 章程的第八十七条重 50%时,应当对其提名的董 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 复,故而删除。 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 的 50%时,应当对其提名的 行限制。 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 行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代 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代 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1/3 以上董事、2 名以上独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立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治理准则》第四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 议后 十九条第二款修订。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 事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方可举行。 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人一票。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 十条修订及《上海证 列事项应经董事会 2/3 以上 列事项应经董事会 2/3 以上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董事通过: 董事通过: 则》第 6.1.10 条修订。 (一) 审议关于本行的利 (一) 审议关于本行的利 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 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 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 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 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 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 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 6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务重组等重大事项; 权变动、财务重组以及章程 (二) 审议单笔金额占本 修改等重大事项;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二) 审议单笔金额占本 额 3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易; 总额 30%以上的重大关联 (三) 制订单笔金额占本 交易;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三) 制订单笔金额占本 额 3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置、收购计划; 总额 30%以上的重大资产 (四) 制订合并或分立计 处置、收购计划; 划; (四) 制订合并或分立计 (五)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 划; 的方案; (五)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 (六) 制订新股发行或首 的方案; 次公开发行的方案; (六) 制订新股发行或首 (七) 制订亏损弥补方案。 次公开发行的方案; 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一) (七) 制 订 亏 损 弥 补 方 至(七)项事项不应采取通 案。 讯表决方式。 上述第(一)至(七)项事 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 表决。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 事 会议可以采取会议表决(包 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 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和 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 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 方式作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十条第二款修订。 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 可以用书面传签方式进行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 事 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 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6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会现场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公司治理准则》第三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十二条修订。 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 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 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 事 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 上签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名。 字时附加说明。 十一条修订。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 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年。 久。本行应当采取录音、录 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议 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 行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 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订。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 据 本 第一百六十一条 根 据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行经营管理的需要,董事会 本行经营管理的需要,董事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6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 十六条及《上市公司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章程指引》第一百零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 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七条第二款修订。 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委员 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会。董事会也可根据本行自 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 身情况确定和调整下设专门 他委员会。董事会也可根据 委员会的数量和名称,但不 本行自身情况确定和调整 应妨碍各专门委员会职能的 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 履行。 名称,但不应妨碍各专门委 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 员会职能的履行。 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 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 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专门 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 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 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各 人员及部门交流本行经营和 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 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 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交流本 议。 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 意见和建议。 担任,原则上不宜兼任;委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 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 任,应当具备与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且不 工作经验,且不得少于 3 得少于 3 人。其中,关联交 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 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和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由独 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 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易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 中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 比原则上不低于 1/3,审计 委员会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东提名的董事 与考核委员会中多数成员 应为独立董事,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 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 的董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关 联 交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关 联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6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 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 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 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 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 九条修订。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 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 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 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 备案。 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 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发表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 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易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 议。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 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 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 构。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 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 供意见,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 计 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委员会负责提议监督及评 部审计机构;监督本行的内 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 准则》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上市公司章程指 沟通;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引》第一百零七条第 及其披露;审查本行的内控 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 二款、《银行保险机构 制度,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本行的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检查本行风险及 十六条第三款修订, 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 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 并删除重复部分的表 的风险及合规状况。 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述。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审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 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 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 7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 议。 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 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六十八条 消 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 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 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 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 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负责 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 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 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 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 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 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 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 导意见》新增。 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 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 督;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 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 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 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 的各项问题。 7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各 专 第一百六十条 各专门委员 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 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应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作程序应当由董事会制定。 当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制定年 员 会应当 制 定年度工 作计 十七条修订。 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 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行设 行长 1 名,副行长 5-8 名, 财务负责人 1 名。本行还可 设置行长助理、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信息、风险、人 力、合规等条线的首席官或 总监,以及董事会根据行长 提名聘任的其他履行经营管 第一百七十条 本 行 设 行 理职责的人员等。由行长提 长 1 人,设副行长、专业技 名,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术高级管理人员 8 人。根据 人员职数由董事会确定。 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 1 名,首 定,结合本行发展需要,本 订。 席审计官 1 名,董事会还可 行可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协助董事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长、副董事长开展董事会层 会聘任或解聘。 面及战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 人员。董事会秘书和首席审 计官由董事长提名,本款所 述其他人员由董事长或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本条所列人员为本行高级管 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 行 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 行 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理机构要求 的任职资 格条 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任职资 十五条修订,并顺改 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条款序号。 格和条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职资格和条件由董事会提 会初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名委员会初审,经国务院银 7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核后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 正式履职(如需)。 格审核后正式履职(如需)。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九十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第一 八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 百〇五条、第一百〇六条和 条关于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〇七条关于担任董 条件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 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至第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章程,具备良好的职业操 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准则,对本行负有忠实、勤 勉义务,善意、尽职、审慎 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 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 本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本行 行大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 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 (试行)》第十九条及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指 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仅在本 引》第一百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 行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修订。 薪水。 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 长 对 第一百七十四条 行 长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一) 主持本行的经营管 权: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一) 主持本行的经营管 订。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二) 组织实施本行年度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组织实施本行年度 7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三) 拟订本行内部管理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本行内部管理 (四) 拟订本行的基本管 机构设置方案; 理制度; (四) 拟订本行的基本管 (五) 制定本行的具体规 理制度; 章; (五) 制定本行的具体规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章; 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首席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审计官外的其他履行经营管 者解聘副行长及其他(除董 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首席审计官外)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予的其他职权。 员;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行 长 可 第一百七十七条 行 长 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 出辞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职。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程 辞职。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 指引》第一百三十一 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 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 条修订。 的聘用合同规定。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副 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副行长 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由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决定 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董事 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协助行 会秘书、首席审计官由董事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 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 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 订。 权时,由副行长依序代为行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 使职权。 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行 长依序代为行使职权。 第一百八十条 本 行 高 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务,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 指引》第一百三十五 最大利益。本行高级管理人 条修订。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7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违背诚信义务,给本行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 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 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 级 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及其专门 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 接受监事会监督,应当按照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员会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 十三条第一款修订。 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 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 间和方式等,确保董事、监 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 类信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 结合章程其他条款统 理层应当促进本行信息化水 筹修订。 平,提升信息科技自主能力。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 行 监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 行 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 监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构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顺改条款序号。 用于监事。 适用于监事。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行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 本行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 化选聘机制。 场化选聘机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股 东 代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 东 参照董事的提名程 表担任的监事提名及选举的 监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 序,结合《商业银行 一般程序为: 序为: 监事会工作指引》第 (一) 在本章程规定的股 (一) 在本章程规定的股 六条、《银行保险机构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范围 东监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 选任人数,可以由监事会提 十一条修订,并调整 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监 出监事候选人名单;持有或 表述。 事候选人名单;持有或合计 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7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份总数 3%以上股份的股东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股东监 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事的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 1 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 关联方提名的监事原则上 候选人; 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 (二)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的三分之一。已经提名董事 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 提名监事,国家另有规定的 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事 从其规定; 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 (二)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 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选人; 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 (三) 监事候选人应当在 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经监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 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事候选人;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 (三) 监事候选人应当在 义务;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四)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监事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监事义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四)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 的了解;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 (五) 股东大会对每位监 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股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监事的人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代 有足够的了解; 表担任的监事最高人数限额 (五) 股东大会对每位监 时,依次以得票较高者按本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股 章程规定的股东代表担任的 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监事的 监事最高人数确定获选股东 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股 代表担任的监事; 东监事最高人数限额时,依 (六) 遇有临时增补监事, 次以得票较高者按本章程 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 规定的股东监事最高人数 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 确定获选股东监事; 7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监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 (六) 遇 有 临 时 增 补 监 选举或更换。 事,由监事会或符合提名条 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监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 事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 十二条修订。 职务。 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 职。监事辞职比照本章程有 辞职。监事辞职比照本章程 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 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 当保证本行 披露的信 息真 指引》第一百四十条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实、准确、完整。 修订。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 行 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 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可 询或者建议; 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 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 层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十三条修订。 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 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 任; (四)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 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 7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 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本行负有忠实、勤 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 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 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 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 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和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连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 事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 2/3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 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 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 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 十四条、《银行保险机 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 工作日。 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 办法(试行)》第二十 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八条、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 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 第三十八条修订。 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 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此外,将“职工代表监 作日。 本行建立监事履职档案,真 事”调整为“职工监 职工代表监事还应当接受职 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监事 事”,下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 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 价工作开展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 事 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 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薪酬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确 的薪酬制度应当明确监事 公司治理准则》第八 定,董事会不得干预监事薪 的薪酬或津贴标准,并由股 十九条修订。 酬标准。 东大会审议确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 行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行设 设外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外部监事。 在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 十六条修订。 7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的其他职务,并且与本行及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监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 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 行 外 外部监事不得在超过两家 根据《商业银行监事 部监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 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 会工作指引》第八条 银行同时任职。 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 第二款新增。 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 行 外部监事按照以下方式产 生: 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外部监 (一) 本行监事会、单独 事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 (一) 本行监事会、单独或 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 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 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股东 选人。外部监事经股东大会 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选举决定。 参照独立董事的产生 外部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二) 外部监事候选人的 程序,结合《商业银 定。 任职资格和条件由监事会 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二) 外部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修订。 任职资格和条件由监事会提 (三)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名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方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 (三)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 1 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 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 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 能提出 1 名独立董事或外 又提名外部监事。 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 部监事候选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 事 会 第二百〇二条 监 事 会 提 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提案应 请罢免外部监事的提案应 当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表 当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表 参照独立董事罢免流 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 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 程修订。 议。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 审议。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 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 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 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 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 7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解。 和辩解。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外部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前 1 个月内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并向外部监事本人 发出书面通知,外部监事有 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 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5 日前报送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 当依法审议外部监事陈述 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二百〇三条 外 部 监 事 第二百〇二条 外部监事在 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职,由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 外部监事辞职的决定。在监 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辞职的 事会批准外部监事辞职前, 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 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批准外部监事辞职前,外部 结合《股份制商业银 责。 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事制度指引》第十六 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 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 条、《银行保险机构公 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 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 司治理准则》第三十 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 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 八条,并参照修订后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 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 注意的情况。 况。 规定修订。 外部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 外部监事辞职后,监事会中 中外部监事人数占比少于 外部监事人数少于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的,在新的外部监 的,外部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事就任前,该外部监事应当 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额 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 后方可生效。 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 部 监 第二百〇四条 外 部 监 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 8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法(试行)》第十四条 修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设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第二百〇六条 本 行 设 监 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十五条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 第二百〇七条 监 事 会 由 由 5 至 9 名监事组成,监事 5 至 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会设监事长 1 人,由专职人 设监事长 1 人,由专职人员 员担任,且应当至少具有财 担任,且应当至少具有财 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 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 一方面专业 知识和工 作经 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 验。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 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表述调整。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监事、 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和适当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其中 比例的本行职工代表,其中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的比 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的比例 例均不低于 1/3。职工监事 均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 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本行职工通过职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 第二百〇八条 监 事 会 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本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本 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书面审核意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二) 检查本行财务; (二) 检查本行财务; 十二条对本条进行修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 订。 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8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出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 员的行为损 害本行的 利益 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五)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质询; 人员进行质询; (六)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人员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股东大会;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东大会; 案;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八) 依照《公司法》第 案;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讼;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本行经营情况 (十) 发现本行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 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担; (十一) 法 律 、 行 政 法 (十) 法律、行政法规、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 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 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 权。 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 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监 事、监事会予以通报。 第二百条 除 上 条 所 述 职 第二百〇九条 除 上 条 所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责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 述职责外,监事会还应当重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注以下事项: 点关注以下事项: 十五条第二款修订。 8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一) 监督董事会确立稳 (一) 监督董事会确立稳 此外,本条第(五) 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 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 项、第(八)项出自 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 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略; 战略; 指引》第三十二条, (二) 定期对董事会制定 (二) 对本行发展战略的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 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 治理准则》已无该项 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 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要求,故而删除。 评估报告; (三) 对本行经营决策、 (三) 对本行经营决策、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 行监督和检查并督促整改; 督和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 对董事的选聘程序 (四) 对董事的选聘程序 进行监督; 进行监督; (五) 对全行薪酬管理制 (五)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 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 评价; 性进行监督; (六) 对全行薪酬管理制 (六) 法律法规、监管规 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 项。 行监督; (七) 关注本行信息化水 平,促进本行提升信息科技 自主能力; (八) 定期与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 况等。 第二百〇一条 监事长应当 第二百一十条 监 事 长 应 履行以下职责: 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 议; 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调 责; 责; 整。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 其他重要文件; 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 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8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五)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五)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〇六条 本行内部审 计部门对本行内设职能部门 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应当 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 原条款引自《股份制 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 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 引》第七十一条、第 求行长或内部审计部门做出 七十四条,《银行保险 解释。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已无类似要求,故而 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 删除。 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发表 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 视为同意。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 事 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导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 公司治理准则》第一 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 百零八条新增。 面的相关信息。 第二百〇八条 监事会依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监 事 享 有法律法 规赋予的 知情 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权、建议权和报告权。本行 和报告权。本行应采取措施 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 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表述调整。 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 信息和资料,监事会可以向 料,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 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 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报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监 事 第二百〇九条 监事会例会 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 次,由监事长召集,于会议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由监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 十条修订。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事。 第二百一十条 监事在有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 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当理由情况下,有权要求召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8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长 会议,监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十条修订。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召集和主持 临时监事 会会 临时监事会会议。 议。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载明“监事会会议应 被删除的条款为监事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 会会议通知条款,与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修订后章程第二百二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十六条内容重复,因 中需注明授权范围”字样; 而删除。 (四) 授权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 会议可以采取会议表决(包 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和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监 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 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 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 十条第二款修订。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方式作出。 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 事 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 事 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会现场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结合《银行保险机构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十四条的要求修订。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8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亦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 议上的表决权,但应对监事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会决议承担 相应的法 律责 票权,但应对监事会决议承 任。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监 事 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十一条修订。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 10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 年。 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行监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 行 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 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 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成员不 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 少于 3 人,负责人原则上由 由外部监事担任。监事会可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修 外部监事担任。监事会可根 根据本行自身情况确定下 订。 据本行自身情况确定下设专 设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名 门委员会的数量和名称,但 称,但不应妨碍各专门委员 不应妨碍各专门委员会职能 会职能的履行。 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条 监事会提名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监 事 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 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 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 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 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 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 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 建议;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 订。 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 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 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 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 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 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 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 性进行监督;拟订监事的薪 督;拟订监事的薪酬方案, 8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 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 方案的建议。 建议。 根据《国有企业公司 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 第五条,结合本行实 动人事制度 际情况增加本章节内 容。 第二百三十条 本 行 依 照 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工会组 织,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本 行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 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 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 构。本行工会设专职工会主 席 1 名,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 行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劳 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法律、 法规、规章。 第二百三十二条 根 据 国家规定,本行有权自行决 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 招聘时间、招聘形式和用工 形式。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 行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实行全 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和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 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 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各类员 工的薪酬水平。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 行 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 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 8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有企业公司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 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 第五条,结合本行实 分配和审计 度 际情况增加本章节内 容。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行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 行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指引》第一百五十一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条及《银行保险机构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公司治理准则》《商业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中期报告。 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的相关规定修订。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财务会计报告。 国证监会、国务院银行业监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行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 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 指引第 1 号——规范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运作》第 6.5.4 条、第 的可持续发展。本行董事会、 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董 6.5.5 条、第 6.5.7 条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及第 6.5.8 条,参考同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业表述,结合本行实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际情况修订。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以下内容为第七届董 (一) 利润分配原则:本行 的意见。 事会第三十三次(临 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 (一) 利润分配原则:本 时)会议修订,其余 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 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 修订内容为第七届董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 事会第二十九次(临 报并兼顾本 行的可持 续发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时)会议修订: 8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展。 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 将第(四)款第 2 点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本 续发展。 由“本行每年以现金 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 于当年归属于本行股 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东的净利润的 30%” 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本行 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 修改为“本行每年给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 普通股股东以现金方 下,本行将积极、优先采取 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 当年归属于本行普通 (三) 股利分配的时间间 条件时,本行将采取现金分 股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 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 30%”。 股利分配。 (三) 股利分配的时间间 (四)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 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 最低比例 股利分配。 1. 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国 (四)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 最低比例 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 1. 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 充足率),以及确保满足本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 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 资本充足率),以及确保满 金方式分配股利。 足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2.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展需要的前提下,具备现金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分红条件时,本行将采取现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 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分红比例根据本行当年经营 2. 本行年度报告期内盈利 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 情况下,本行每年给普通股 确定,相关议案经本行董事 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 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本行 批准。 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3. 本行当年符合现金分红 的 30%,具体分红比例根据 条件,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 润分配预案的,或上市后三 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 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 利润低于上市后三年内实现 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 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百分 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8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之十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3. 本行当年符合现金分红 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条件,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 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 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 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 表独立意见;本行还应在定 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 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 的执行情况。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五) 发放股票股利:本行 见;本行还应在定期报告中 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未 情况。 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及股东 (五) 发放股票股利:本 的回报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 行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 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 (六) 董事会将综合考虑 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及股东的回报等因素综合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考虑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配方式。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六) 董事会将综合考虑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1.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最低应达到 80%; 1.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2.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例最低应达到 80%; 最低应达到 40%; 2.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3.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例最低应达到 40%; 9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最低应达到 20%。 3.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七) 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未分配利润是本行资本的重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要组成部分,是本行各项业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要使 例最低应达到 20%。 用方向如下: (七)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用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途:未分配利润是本行资本 2. 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足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各 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本金 项业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 的需求,提升本行整体抵御 要使用方向如下: 风险的能力。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 2. 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 订 足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本金的需求,提升本行整体 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抵御风险的能力。 准。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 (八)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 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 订 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 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 过。 上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和论证本行 现金分红 的时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通过;本行在特殊情况下无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确意见。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当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 9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心的问题。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九)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表明确意见。 整程序:本行根据行业监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公司章程 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的,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股东关心的问题。 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九)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 整程序:本行根据行业监管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 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 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本章 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内容 案的,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全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立意见,本行应及时予以披 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 露。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 议决定。 审议,充分听取不在本行任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 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 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 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 决通过。 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三分 政策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 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9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 以上通过,并应充分听取社 发表独立意见,本行应及时 会公众股东意见。 予以披露。 (十) 未来三年股利分配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 计划:本行上市后三年内,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本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 利润的 10%。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 (十一)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以上表决通过。 的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配政策议案时,应当由出席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二以上通过,并应充分听取 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 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 (十)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 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 否完 露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 维护 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 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十二) 其他事项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 (十一) 其他事项 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 9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 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行实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职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公司治理准则》第一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计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工作 百零七条修订。 督。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 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 于经营管理。 理和内控合规。 第二百三十条 董事会对内 第二百四十三条 董 事 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 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 担最终责任。内部审计制度 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内部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委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 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事会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 责,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核内 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 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 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 公司治理准则》第一 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 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 百零九条、第一百一 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向董 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首 十条修订。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 席审计官对董事会负责,定 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报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 向首席审计官负责并报告 门应对首席审计官负责并报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 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 会负责。 会负责。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 行 聘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 行 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净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指引》第一百五十九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条修订。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以续聘。 9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根据《国有企业公司 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结合本行实 际情况增加本章节内 容。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 行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核本行重要规章制 度; (二)起草或审核本行合 同,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本行重大经济活 动,处理有关法律工作; (四)负责本行法治宣传教 育和培训工作; (五)处理本行其他法律工 作。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行召 开董事会的书面通知,以专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 行 人送出或邮寄方式送出,亦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可以传真、电传、电报或电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修 专人送出或邮寄方式送出, 子邮件的方式送出,但采用 订。 亦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 传真、电传、电报或电子邮 方式送出。 件的方式送出的,应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百四十条 本行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 行 出或邮寄方式送出,亦可以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传真、电传、电报或电子邮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修 专人送出或邮寄方式送出, 件的方式送出,但采用传真、 订。 亦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 电传、电报或电子邮件的方 方式送出。 式送出的,应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 行 通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 行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修 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订。 9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寄送 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期;本行通知以传真、电传、 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传真 电报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 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的, 的,以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做相应记录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 行 第二百四十条 本 行 指 定 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 《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券报》或《证券时报》为刊 指引》第一百七十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条修订。 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 信息的媒体。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 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 行 合 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 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 指引》第一百七十三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条修订。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 日起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45 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行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 行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割。 指引》第一百七十五 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条修订。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 9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 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上公告。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 行 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行需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指引》第一百七十七 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条修订。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行因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 行 本 章 程第二 百四十九 条第 因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五条 (一)项、第(三)项、第 第(一)项、第(三)项、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 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 日起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顺改条款序号。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 算 组 第二百六十八条 清 算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指引》第一百八十三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条修订。 9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债权。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其债权。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进行登记。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六十九条 清 算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 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 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行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本行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 国商业银行法》第七 欠税款,清偿本行债务后的 利息,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十一条修订。 剩余财产,本行按照股东持 本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 例分配。 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 动。本行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活动。本行财产在未按前款 东。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第二百六十四条 释义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释义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 管理暂行办法》第五 有 的 股份占 本行 股本 总额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 十六条、《银行保险机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 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一十四条,结合 9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本行实际的情况进行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修订和表述调整。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 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能够实际支 配 本行行 为的 大影响的股东。 人。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 (三)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 的人。 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 的股 (三) 主要股东,是指持 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 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 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 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 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 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 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 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 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 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 (四) 关联关系,是指本行 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定的其他情形。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四) 关联关系,是指本 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有关联关系。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 关联方,指根据监 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监 管规定,被认定为具有关联 9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六) 一致行动,是指投 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 所能够支配的本行股份表 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 者,为一致行动人。 (七) 最终受益人,是指 实际享有本行股权收益的 人。 (八) 现场会议,是指通 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 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 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九) 书面传签,是指通 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 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 议的会议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 章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程配套文件包括股东大会 指引》第一百九十八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条,结合本行实际情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况修订。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自股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 章 东大会通过,报经国务院银 程自股东大会通过,报经国 因 本 行 已 上 市 而 调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整。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批准之日起生效。 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注:本修订对比表中,修订后的第六条、第二十条部分内容、第三十三条部分内容、第 二百四十一条部分内容于 2023 年 4 月 7 日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详见本行 2023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该修订内容尚需取得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意 见,将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6: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治理规 范指引的新要求和新变化,根据本行修订后的《成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行对《成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因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正式生效,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同意其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公 司章程》的修改意见或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 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 订对比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0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由于删减了部分条款,条款的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修订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成都银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成都银行 完善表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确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 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 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 规章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 章程制定本规则。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程”)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 根据《银行保险机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构公司治理准则》 权: 权: 第十八条、《上市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 公司章程指引》第 和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四十一条及《上市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 公司治理准则》第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十四条,并参考同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业,结合本行实际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情况修订。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 册资本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 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 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 10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 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聘用、解聘为本行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 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本行在一年内 (十二)审议批准本行章程第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项;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十三)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 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金用途事项;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 金用途事项; 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本行上市作出决 议;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 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 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 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行使。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东大会规则》第四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 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应 条修订。 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 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 之后六个月内召开。本行在 个月内召开。本行在上述期限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 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以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以 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根据《银行保险机 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 构公司治理准则》 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第二款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十人时; 及第三款、《股份 (一)董事人数不足十人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制商业银行独立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 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董事和外部监事 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 制度指引》第二十 时; 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 八条、《上市公司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时; 股东大会规则》第 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条修订。 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七)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 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 两名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他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及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根据《上市公司章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程指引》第五十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条、《上市公司股 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易所备案。 东大会规则》第十 证券交易所及国务院银行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条修订。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之十。 10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分之十。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有关证明材料。 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 根据《上市公司章 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程指引》第五十六 (一)会议时间、地点、会 (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 条修订。 议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和提案;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 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的股权登记日;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出召开股东 第二十三条 发出召开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 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东大会规则》第十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九条修订。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不应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大会 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 时,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 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 第三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 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 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股 东大会规则》第二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 十条修订。 地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在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条件成熟时提供网络或其他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105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在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东大会规则》第二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十一条修订。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表决程序。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 根据本行实际情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况修订。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副董事长主持(本行有两位 事长主持(本行有两位副董事 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 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 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时,由副监事长主持,未设 监事主持。 副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不能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根据《上市公司章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程指引》第七十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条修订。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106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数通过。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 根据《银行保险机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构公司治理准则》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修订。 作报告;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除独立董事的罢免外,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 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 根据《银行保险机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构公司治理准则》 (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 (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本 第二十二条、《上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市公司章程指引》 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重大 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重大关 第七十八条修订。 关联交易; 联交易; (二)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 (二)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本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收购 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收购或 或出售资产事项; 出售资产事项; (三)对提供单笔金额占本 (三)对提供单笔金额占本行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重大对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重大对外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 (五)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 册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分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107 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 (七)对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 作出决议; 上市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行章程; (八)修改本行章程; (九)股权激励计划;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方案; 行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 (十)罢免独立董事;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或本行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 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其 程指引》第七十九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条及《上市公司股 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 东大会规则》第三 权。但是,本行持有的本行 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本行 十一条并根据本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 行实际情况修订。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依其持股份额统一行使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相应的表决权,不得分割行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使其表决权。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本行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持股比例限制。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的议案外,股东依其持股份额 统一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不得 分割行使其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特别是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在本行授 根据《银行保险机 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 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股东大 构公司治理准则》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 会的表决权。股东质押本行股 第六条第四款修 权进行限制。股东质押本行 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 订。 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 行股权的 50%时,应当对其在 本行股权的 50%时,应当对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进行 限制。 第四十七条 选举董事、监 第四十七条 选举董事、监 完善表述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实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实行累 行累积投票制外,应对每一 积投票制外,应对每一个董事 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逐个进行表决。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 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 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 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 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在该董事(监事)任职届满 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 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选举董事、监 第四十七条 选举董事、监 根据《上市公司治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理准则》第十七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实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实行累 条、《上海证券交 行累积投票制外,应对每一 109 积投票制外,应对每一个董事 易所上市公司自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律监管指引第 1 逐个进行表决。 表决。 号——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第 2.1.14 条、第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2.1.15 条、《银行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保险机构公司治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理准则》第二十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第四十八条 如单一股东及 条第二款,并参考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 同业修订。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行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则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历和基本情况。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在该董事(监事)任职届满 况。 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国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 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 确定当选董事、监事。不采取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 规定外,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如 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选人。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 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 为无效投票。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 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 准计算。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 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 因与本规则第三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十一条重复而删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除。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采取记名投票 第五十三条 采取记名投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 时,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应 时,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应该 东大会规则》第三 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十六条修订。 (一)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 (一)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办 办公室负责制作,其基本格 公室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 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 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 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 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 “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 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 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二)表决票上应载明股东 (二)表决票上应载明股东名 名称及其持股数量。 称及其持股数量。 (三)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 (三)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 签名,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 名,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 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 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 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 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 权”处理。 理。 (四)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中 (四)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中 “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 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 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 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 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 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 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 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111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 决结果作“弃权”处理。证券登 处理。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五)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案表示同意意见,应该以书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面方式明示。口头表示同意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 除外。 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 (五)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的以书面方式表示的意见为 表示同意意见,应该以书面方 准。 式明示。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 (六)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 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 案表示反对意见应该以书面 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以书 方式明示。口头表示反对但 面方式表示的意见为准。 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 (六)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 表示反对意见应该以书面方 以书面方式表示的意见为 式明示。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 准。 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 (七)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 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以书 案表示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 面方式表示的意见为准。 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 (七)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 表示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 处理: 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 (1)股东在表决票中明确表 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示“弃权”意见; (1)股东在表决票中明确表 (2)股东虽出席了股东大 示“弃权”意见; 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 (2)股东虽出席了股东大会, 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 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东依 外); 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3)股东没有在表决票上签 (3)股东没有在表决票上签 名的; 名的; (4)股东虽参与了投票表 (4)股东虽参与了投票表决, 决,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人 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人规定 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 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 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 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同意”、“反对” 是“同意”、“反对”还是“弃权” 还是“弃权”的; 的; (5)股东虽参与了投票表决 (5)股东虽参与了投票表决 且按照会议主持人规定的投 且按照会议主持人规定的投 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 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 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 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 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 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的; (6)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 (6)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 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11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东大会规则》第四 无效。 效。 十六条修订。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 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 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 根据《银行保险机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构公司治理准则》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第二十四条修订。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存期限为永久。复印件报国务 十年。复印件报国务院银行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 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 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 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 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 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 法性等事项,可以公证。 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公 证。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 根据本行实际情 大会批准且本行股票在证券 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况修订。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 效。 11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7: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治理规 范指引的新要求和新变化,根据本行修订后的《成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行对《成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 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因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正式生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同意其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公司 章程》的修改意见或要求,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 调整和修改。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对比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1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由于删减了部分条款,条款的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修订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银 根据《关于发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上海证券交易 “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行”)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所上市公司自律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 监管指引第 1 号 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规范运作〉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的通知》 上证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2022〕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银行保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 公司治理准则》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督管理法》、《上市公司治理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修订。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则》、《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作》、《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 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 引(试行)》 及本行章程制定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本规则。 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 定本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 根据《银行保险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机构公司治理准 长 1 到 2 人。 长 1 到 2 人,执行董事 1 到 2 则》第三十四条、 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 第四十七条及本 员总数三分之一。 行实际情况修 订。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 根据本行实际情 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况修订。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可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印章。 章。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经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经营 结合《银行保险 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 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 机构公司治理准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行以下职责: 以下职责: 则》第四十四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第五十二条、 上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市公司章程指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引》第一百零七 (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 (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 条修订,且为避 略,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 略,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 免引起歧义,对 资方案; 资方案; 表述做了对应调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整。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 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本行公司形式的 解散及变更本行公司形式的方 方案; 案; (八)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 (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定、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权,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 易等事项,但法律、法规、规 出售或核销资产、资产抵押、 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大会决定的除外; 联交易、对外捐赠、数据治理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 等事项; 的设置; (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 的设置; 长、董事会秘书及首席审计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 官;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及首席审计官;根 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 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人等除董事会秘书、首席审计 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除 官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董事会秘书、首席审计官外的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 管理人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制度; 项; (十二)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 方案; 制度; (十三)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十二)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 项; 方案;制订本行股东大会议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 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 则; 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 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 门规章或本行章程授予的其 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 他职权。 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 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七)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 监督战略实施; (十八)制定本行资本规划, 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 责任; (十九)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 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 公司治理; (二十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本行与股东特 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 理责任;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 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当 及时向董事、董事会予以通报。 第七条 除上条所述职责外, 已删除的内容为 董事会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事 原《商业银行公 项: 司治理指引》第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 十九条的规定, 并监督战略实施; 已失效,故删除。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 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 司治理; 11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 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人 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 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 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九)重视本行信息化水平, 促进本行提升信息科技自主 能力等。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根据《上市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章程指引》第一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百一十条,并根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据本行实际情况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单项超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修订。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产 3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本行每年对外公益捐赠总额原 准。 则上不超过上一年本行经审计 的净利润(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的 0.5%,并由董事会批准;超 过前述限额的对外捐赠,须由 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层的 对外捐赠权限,由董事会进行 授权。 单笔金额不超过上一年本行经 审计的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金额 5%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批准; 超过前述限额的对外投资,须 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 根据《银行保险 间,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 集体行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机构公司治理准 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长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 则》第四十四条 行使董事会的具体职权的内 事会的部分职权,但本行重大 第三款修订。 容和范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过并形成相应决议(本行章程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项规 权授予董事长、董事、行长、 定的情形除外)。 118 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 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 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 根据《银行保险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 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 机构公司治理准 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 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 则》第四十九条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少召开四次。 第一款修订。 开一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根据《银行保险 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机构公司治理准 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则》第四十九条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股东提议时; 第二款修订。 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二)1/3 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时; (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六)行长提议时; 形。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四条 根据前条规定提 第十三条 根据前条规定提议 根据本行实际情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况修订。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 于的客观事由; 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 议日期等。 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 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 119 并提交。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 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人修改或者补充。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 求的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根据本行实际情 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况修订。 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事和监事以及行长、董事会秘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书。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 5 及行长、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天通知,则应向董事说明情况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并取得全体董事的同意方可召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如遇特殊 开。 情况无法提前 5 天通知,则应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向董事说明情况并取得全体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董事的同意方可召开。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上作出说明。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 根据本行修订后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第一百五十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一条修订。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三)事由及议题; 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 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2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 第二十条 董事会现场会议原 根据《银行保险 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机构公司治理准 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 则》第三十二条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第一款修订。 见,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 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要意见; 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 该等规定出自 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所上市公司董事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会议事示范规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则》(已失效)第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十四条,结合本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行实际情况删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除。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 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六章 董事会会议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 结合《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包括通 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 章程指引》第一 知会议、准备会议文件资料、 责筹备,包括通知会议、准备 百一十四条的要 安排会议议程和组织会议召 121 会议文件资料、安排会议议程 求修订。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开等。 和组织会议召开等。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 根据《银行保险 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 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可 机构公司治理准 可以采取会议表决(包括视频 以采用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 则》第六条第四 会议、电话会议)和通讯表决 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 款、第五十条第 两种表决方式。 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 二款、第一百一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 的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是 十四条修订。 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提名的 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 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 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 行限制。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 会议方式)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 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 权的 50%时,应当对其提名的 应当对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 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 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行限制。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时,应当对其提名的董事在董 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 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书面传签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该等规定出自 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上海证券交易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所上市公司董事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 会议事示范规 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则》(已失效)第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人应当及时制止。 十五条,结合本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 行实际情况删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除。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三 根据《银行保险 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 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 机构公司治理准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则》第五十条修 通过,但下列事项应经董事会 数通过,但下列事项应经董事 订。 2/3 以上董事通过: 122 会 2/3 以上董事通过: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审议关于本行的利润分 (一)审议关于本行的利润分 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 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 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 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 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 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 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 大事项(本项所述重大投资和 以及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本 重大资产处置方案中的“重 项所述重大投资和重大资产处 大”是指单项金额超过本行最 置方案中的“重大”是指单项金 近经审计资本净额 10%以上 额超过本行最近经审计资本净 的事项,本项所述重大股权变 额 10%以上的事项,本项所述 动是指 5%以上股权变动事 重大股权变动是指 5%以上股 项); 权变动事项); (二)审议单笔金额占本行最 (二)审议单笔金额占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0% 3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制订单笔金额占本行最 (三)制订单笔金额占本行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0% 30%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收 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计 购计划; 划; (四)制订合并或分立计划; (四)制订合并或分立计划; (五)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五)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案; (六)制订新股发行或首次公 (六)制订新股发行或首次公 开发行的方案; 开发行的方案; (七)制订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订亏损弥补方案。 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一)至 上述第(一)至(七)项事项 (七)项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 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 决方式。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在其权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不包括应经董事会 2/3 以上 议(不包括应经董事会 2/3 以 董事通过的事项),除本行全体 上董事通过的事项),除本行 董事过半数同意(如有董事回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如有董 避,则为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事回避,则为无关联关系董事 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如有董事回避,则为出席会 的同意(如有董事回避,则为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以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 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行表决。 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 根据《银行保险 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机构关联交易管 表决: 表决: 理办法》第四十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五条修订。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的情形; 情形; (二)因存在关联关系董事本 (二)因存在关联关系董事本 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董事 (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董事 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事过半数通过。应经董事会 2/3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应经董 以上董事通过的决议以及重大 事会 2/3 以上董事通过的决 关联交易,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2/3 事 2/3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 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 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 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 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 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 加影响。 响。 第四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 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当采取录 根据《银行保险 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 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 机构公司治理准 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议情况。 则》第五十一条 录音。 第二款修订。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共产党成 根据本行实际情 124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况修订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党委”)应前置研 究讨论并应由董事会决议的重 大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党委成 员应就党委研究讨论后的相关 建议方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 行沟通,对建议方案出现重大 分歧的可以暂缓上会。对暂缓 上会或者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 过的方案,董事和党委成员应 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 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 程序调整完善后可以提交董事 审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根据《银行保险 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机构公司治理准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 董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董 则》第五十一条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款以及本行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修订后章程第一 期、地点、方式; 和召集人姓名; 百五十七条修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订。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事(代理人)姓名;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会议议程; 董事(代理人)、委托他人出 (四)董事发言要点; 席董事会的董事(委托人)姓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名;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五)会议议程;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 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 根据《上海证券 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 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交易所上市公司 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自律监管指引第 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 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 1 号——规范运 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也应当 作》第 2.2.3 条修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 订。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表公开声明。 125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声明。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录的内容。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 根据《银行保险 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机构公司治理准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则》第五十一条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及录像 第二款修订。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为永久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经股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大 根据本行实际情 东大会批准且本行股票在证 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况修订。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 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表述规范。 宜参照本行章程,本规则的解 按照本行章程执行,本规则的 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12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8: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治理规 范指引的新要求和新变化,根据本行修订后的《成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行对《成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 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因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正式生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监事会,同意其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公司 章程》的修改意见或要求,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 调整和修改。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对比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2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注:1.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2.由于调整了部分章节、条款,议事规则章节及条款的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银行股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 公司治理准则》《银 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行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事履职评价办法(试 的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 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行)》《商业银行监事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会工作指引》等法律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规进行修订,并完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善表述。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公 司 监 事 会 议事示范 规则》、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商 业 银 行 公司治理 指引》、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以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制订本规则。 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行使 修订。 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监事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监事会 完善表述。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2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报告工作。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十五条、《商业银行 监事会工作指引》第 二十条。 第五条 监事会由 5 至 9 名监事组 根据《商业银行监事 成,设监事长 1 人。监事会下设监 会 工 作 指 引 》 第 五 事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处理日常 条、第十一条。 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调整表述。 第三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 相关内容调整至总 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则第四条规定。 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至 9 名监事 相关内容调整至总 组成,设监事长 1 人。 则第五条规定。原规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 定第五条第二款出 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事长可以要求本行证券事务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 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事示范规则》(已失 监事会日常事务。 效)第二条,故而删 除。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以下 第 六 条 监 事会 依法履 行 以下 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职责: 责: 国公司法》第五十三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 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以及《银行保险机构 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十二条、《上市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章程指引》第一百四 执 行 本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 十五条修订。 12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提出罢免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的建议; 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质询; 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进行质询;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持股东大会; 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员提起诉讼; 作; (九)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使的其他职权。 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应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 当及时向监事、监事会予以通报。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13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 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除上条所述职责外,监 第七条 除上条所述职责外,监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事 会 还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事 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 十五条修订。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 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 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际的发展战略;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 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 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 估报告; 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 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和 督促整改; 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 督; 监督;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 理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价;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关注本行信息化水平, 促进本行提升信息科技自主能 力; (八)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第八条 在监事会闭会期间,监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 13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事会可以授权监事长行使监事 删除原条款。 会的部分职权。监事长行使监 事会的具体职权的内容和范围 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相 应决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章 会议召集 调整表述。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 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定期会议 少召开 4 次。 十条修订。 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此 条 系 由 原 第 五 章 和主持。当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 十 五 条 调 整 至 本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章节。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临时会议。其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议: 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监事会办 十 条 以 及 本 行 实 际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本 情况修订。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 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载明下列事项: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客观事由;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 限、地点和方式;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响时;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 日期等。 13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级 管 理 人 员 被 股 东 提 起 诉 讼 监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书 时; 面提议后 10 日以内,召集和主持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 监事会临时会议。 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或者名 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 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 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 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13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 知的,提议人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议题审定 新增章节。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依据法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赋予 修订。 的监事会职责确定,主要包括提交 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和听取的报告 事项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和议程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由监事长审定,并纳入会议通知。 修订。 由其他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监事长可以根据提议人的 要求确定和增减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和听取的报告,由本行董事会及其 修订。 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下设 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有关部 门或相关方面提供,并经相关负责 人审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会议通知 调整表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长签发。 修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 此 条 系 由 原 第 四 章 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第 十 四 条 调 整 至 本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 章节并修订。 容。 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提供参会所 需的相关资料。 13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 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修订。 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有监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 送达全体监事。遇有紧急情况需要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说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明情况并取得全体监事的同意,且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会议通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 原规定出自《上海证 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监事会议事示范规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 则》(已失效)第四 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 条,故而删除。 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 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行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整至第五章第十五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条规定。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案); 13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 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接到监事会会议通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知后,应在会议召开 2 日前向监事 修订。 会办公室反馈出席会议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一经发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出,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应变更。 修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向监事 作出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章 会议召开 调整表述。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长召集、主持。当监事长不能 整至第三章第九条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规定。 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 13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监事拒 修订。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当 时,监事长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监事会视情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 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券事务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 完善表述。 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对会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议议案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书面 中应载明: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意见; 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 议案的表决意向;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名、委托日期和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受托监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在会议签到簿上注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一)外部监事不得委托非外 (一)监事不得在未书面说明本人 十四条、《银行保险 部监事代为出席,非外部监事 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履 职 也不得接受外部监事的委托;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评价办法(试行)》 13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 席和表决; 第十五条、《商业银 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二)监事不得接受委托人对会议 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 议案及其表决意向无明确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修订。 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 委托;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 托; 监事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 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 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根据《商业银行监事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会工作指引》第二十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一条修订。 权。 权。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修订。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 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 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 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职工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采取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 整至第七章第二十 电话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 九条规定。 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 整至第七章第二十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九条、第三十三条规 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定。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13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 由。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 公司治理准则》第六 场会议。以电话、视频方式参加现 十四条修订。 场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 召开监事会现场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行 此 条 系 由 原 第 七 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和外部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审计人员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 调 整 至 本 章 节 并 修 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 订。 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每个议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向监事 修订。 会汇报工作或作议案说明。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对其职责范 围内的审议议题,按照其工作规则 提前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监事会专 门委员会负责人向监事会会议报 告专门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议题 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 此 条 系 由 原 第 七 章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13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调整至本章节并修 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 订。 后,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 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和 原章节内容调整至 文件准备 其他章节。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包括通 整至总则第五条、第 知会议、准备会议文件资料、 五章第十五条规定。 安排会议议程和组织会议召开 等。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审议的(包括拟提交股东大会 整至第四章第十三 审议的)各项议案、报告等, 条规定。 由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下设 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 人员提供。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向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出席会议的监事提供相关的文 整至第五章第十五 件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 条规定。 背景资料和有助于监事履职的 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 第七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调整表述。 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 未作实质修改。 实行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 整至第六章第二十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五条、第二十七条规 14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 定。 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 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整至第七章第三十 过。 四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种方式作出。 十条、第一百一十四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 条修订。 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 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签是 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 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 方式。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案经过充分讨 完善表述。 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 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事对拟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为弃权。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 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 删除该条款。 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14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整至第六章第二十 四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 修订。 对该项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传签方式作出表决的,监事应在规 修订。 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表决票上写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与本人 有关联关系的议案应当回避,并签 字认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传送至监事会办公室,再将书面表 决票原件寄送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十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议方式召开的,与会监事表决完成 修订。 后,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表 决结果统计表,宣布计票结果,会 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书 面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办公室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将表决 结果通报全体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表决结果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及 修订。 受委托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字。监 14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 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 修订。 在本行公告披露之前,监事会会议 所有与会人员须对本行提交的会 议资料和监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 保密责任,监事会有权依法追究泄 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 根 据 本 行 实 际 情 况 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有权 修订。 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规定时间 内报告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执行监事会决议拖延、推诿或阻 挠的,监事会将向有关方面建议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签 第八章 会议记录和签署 调整表述。 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调整表述。 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 员应当对监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 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 地点、方式; 集人或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姓名;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 (三)会议议程; 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的 (四)监事发言要点; 14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监事(代理人)、委托他人出席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委托人)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姓名;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相关决定。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 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关与会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管指引第 1 号——规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范运作》第 2.3.4 条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面说明。 并结合本行实际情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况修订。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书 面 说 明 或 者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容。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整至第七章第三十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七条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 原条款相关内容调 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整至第七章第三十 14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八条规定。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 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 十一条修订。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录等,应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保存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期限为永久。 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 定专人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定、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 录等文件应当按规定在会议结束 公司治理准则》第七 束后 10 日内报国务院银行业 后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条修订。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 调整表述。 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足, 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 不包括本数。 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 调整表述。 大会批准且本行股票在证券交 制定并修订,并由监事会负责解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 事会制订方案,并报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成都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成银行监〔2018〕5 号)同时 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调整表述。 14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说明 参照本行章程和《成都银行股 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 本 规 则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行 监 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 会。 管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14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9: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 号)关于聘用同一会计师 事务所服务年限的要求,本行拟自 2023 年度起变更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本行已就此次变更事宜与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本行开展了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采购评审工作,根据评标结果,建议聘请综合排名得分第 一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行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年服务费为人民币 335 万元整,其中,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36 万元整。相关服务费用建议由经营 管理层按照董事会年度授权书,在有关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于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的情况说明》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4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关于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况说明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 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 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 册会计师资格。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225 人, 注册会计师 1,088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超过 260 人。 毕马威华振 2021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包括境内 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 过人民币 1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9 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1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72 家,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4.55 亿元。这些上 14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 2021 年与本行同行业(金融业) 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6 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 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 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 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石海云,2001 年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石海云 1999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 14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执业,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将于 2023 年起开 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石海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 9 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汪扬,2013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格。汪扬 2010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 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将于 2023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 务。汪扬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史剑,2011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格。史剑 1999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 年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将于 2023 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 服务。史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 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四)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 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 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2023 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 335 万元,服务范围包 15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内部控制审计及 其他相关服务。 15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10: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日常 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进 行合理预计,现将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针对关联法人,按户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针对 关联自然人,以自然人关联交易为大类,预计 2023 年度整体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实施总额管控。该预计额度为 2023 年度 内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最大发生金额,不构成对客户的授信 承诺。该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照公司董 事会授权书落实业务风险审批及关联交易审批,实际发生的 交易方案以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具体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15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类别 单位:亿元(人民币) 一、关联法人 2022 年预计额度 2023 年度预计额 2022 年度预计额度 使用金额 度 序 关联方 2023 年计划 号 名称 关联交易业 授信 非授 非授信 授信 非授信 开展的业务 授信类 务类型 类 信类 类 类 类 授信类:贷 授信类:贷 款、债券投 款、债券投 成都交 资、非债券金 资、非债券金 子金融 融产品(融资 融产品(融资 1 控股集 45 20.01 35 2.002 25 20.02 类)等; 类)等; 团有限 非授信类:担 非授信类:担 公司 保、债券承销 保、债券承销 费等 费等 授信类:贷 成都交 授信类:贷 款、债券投 子公园 款、债券投 资、非债券金 金融商 资、非债券金 融产品(融资 2 务区投 融产品(融资 43 0.01 25 0.002 36.5 3.01 类)等; 资开发 类)等 非授信类:担 有限责 非授信类:债 保、债券承销 任公司 券承销费等 费等 成都金 控融资 3 担保等 0 50 0 40 0 50 担保等 担保有 限公司 15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成都交 子新兴 贷款、债券投 贷款、债券投 金融投 资、非债券金 资、非债券金 4 5 0 2 0 2 0 资集团 融产品(融资 融产品(融资 股份有 类)等 类)等 限公司 成都金 贷款、债券投 贷款、债券投 控金融 资、非债券金 资、非债券金 5 3 0 3 0 3 0 服务有 融产品(融资 融产品(融资 限公司 类)等 类)等 成都交 贷款、债券投 贷款、债券投 子供应 资、非债券金 资、非债券金 6 链金融 2 0 0 0 3 0 融产品(融资 融产品(融资 服务有 类)等 类)等 限公司 成都金 贷款、债券投 贷款、债券投 控融资 资、非债券金 资、非债券金 7 18 0 3.75 0 29.9 0 租赁有 融产品(融资 融产品(融资 限公司 类)等 类)等 成都交 贷款、债券投 贷款、债券投 子商业 资、非债券金 资、非债券金 8 3 0 2 0 3 0 保理有 融产品(融资 融产品(融资 限公司 类)等 类)等 授信类:贷 授信类:贷 成都鼎 款、债券投 款、债券投 立资产 资、非债券金 资、非债券金 9 经营管 融产品(融资 4 5 2 0 2 0.6 融产品(融资 理有限 类)等 类)等 公司 非授信类:租 非授信类: 赁服务等 担保等 中融安 保集团 提供安保服 提供安保服 10 0 0.19 0 0.19 0 0.23 有限责 务等 务等 任公司 15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成都市 翼虎守 提供押运服 提供押运服 11 护押运 0 0.47 0 0.47 0 0.51 务等 务等 有限责 任公司 成都融 泉保安 提供安保服 提供安保服 12 0 0.01 0 0.01 0 0.1 服务有 务等 务等 限公司 成都交 子商圈 贷款、债券投 资产运 资、非债券金 13 - 0 0 0 0 3 0 营管理 融产品(融资 有限公 类)等 司 成都交 子公园 贷款、债券投 交鑫投 资、非债券金 14 - 0 0 0 0 11 0 资开发 融产品(融资 有限公 类)等 司 成都交 子金控 供应链 15 金融管 - 0 0 0 0 0 6 担保等 理集团 有限公 司 成都交子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 123 75.68 72.75 42.67 118.4 80.47 公司及其关联 体小计 成都产 授信类:贷 业资本 款、债券投 担保、委贷手 16 5 0.01 0 0 0 10.01 控股集 资、非债券金 续费等 团有限 融产品(融资 15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 类)等 非授信类:委 托贷款手续 费等 新华文 资金服务、平 轩出版 平台服务费 台服务费等 17 传媒股 0 0.02 0 0 0 25 等 非授信类业 份有限 务 公司 西藏银 同业拆出、存 同业拆出、存 行股份 放同业、买入 放同业、买入 18 12 0 12 0 12 0 有限公 返售、投资同 返售、投资同 司 业存单等 业存单等 债券投资、债 债券投资、债 四川锦 券借贷、同业 券借贷、同业 程消费 拆借(拆出)、 拆借(拆出)、 19 金融有 50 0 50 0 50 0 同业借款、存 同业借款、存 限责任 放同业、买入 放同业、买入 公司 返售等 返售等 授信类:债券 授信类:债券 投资、债券借 投资、债券借 成都农 贷、同业拆借 贷、同业拆借 村商业 (拆出)、同 (拆出)、同 20 银行股 业借款、存放 60 0 60 0 60 0.02 业借款、存放 份有限 同业、买入返 同业、买入返 公司 售等 售等 非授信类:提 非授信类:提 供服务等 供服务等 合计 250 75.71 194.75 42.67 240.4 115.5 二、关联自然人:最高审批金额不超过 2 亿元。 注: 1.上表中“-”表示 2022 年度该公司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仅针对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定义的关联方,不 15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含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定义的关联方; 3.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剂集团总量额度内各成员公司 之间的预计额度; 4.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有效期,自本议案经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之日为止。 二、关联方介绍 (一)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 2008 年 9 月成立的成 都市市属大型国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6796561013,以市场化、专业化、集聚化运作地方 资本为特征,主营业务为投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资本 经营、风险投资、资产经营管理及金融创新等,注册地址为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高新孵化园,经营地址为中 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3 号楼,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亿元,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成都市 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 总资产 8,436.97 亿元,总负债 7,631.82 亿元,净资产 805.15 亿元,资产负债率 90.46%。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63.97 亿元,实现净利润 60.17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交 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9,882.80 亿元,总负债 15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9,020.91 亿元,净资产 861.89 亿元,资产负债率 91.28%。2022 年 1-9 月度实现营业收入 337.42 亿元,实现净利润 73.44 亿 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二)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5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689007236E, 是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企业。成都交子公 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子公园金融商务 区城市建设投资运营商,主营业务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资产管理等。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均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 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3 号楼 11 层,注册资 金人民币 100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海彤。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200.80 亿元,总负债 107.75 亿元,净 资产 93.05 亿元,资产负债率 53.66%。2021 年末实现营业收 入 1.33 亿元,实现净利润 0.55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 成都 交子公园金融 商务区投资开 发有 限责任公 司总资 产 213.71 亿元,总负债 121.88 亿元,净资产 91.82 亿元,资产 15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负债率 57.03%。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12 亿元,实现 净利润 0.21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三)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510100684595999T,由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注册(实收)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成都市 锦江区新光华街 7 号航天科技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为章映。 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 目融资担保、信用证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未付款如约偿付等 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 介服务,在规定范围内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与本公司、成都农商行、兴业银行等 10 余家 金融机构开展合作,2020 年末担保业务余额 10.08 亿元,2021 年末担保业务余额 20.56 亿元,2022 年末担保业务余额 26.60 亿元。 15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2 年末财务报表(未 经审计),截至 2022 年末,总资产 25.90 亿元,总负债 5.55 亿元,净资产 20.35 亿元,资产负债率 21.43%。2022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 0.97 亿元,实现净利润 0.098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四)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060061454Q。是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40 亿元,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均为中国(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300 号财智中心 2 号 楼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为章映,主营业务为金融机构和非 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投资等。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经审计总资产 104.94 亿元,总负债 56.61 亿元,净资产 48.33 亿元,资产负债率 53.95%。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57 亿 元,实现净利润 0.97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交子 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123.70 亿元,总负债 16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3.33 亿元,净资产 50.36 亿元,资产负债率 59.28%。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5.15 亿元,实现净利润 1.90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五)成都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558983923C,是成都交子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促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贯彻成都市政 府促进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2.5 亿元,注册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3 号楼,经营地址为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乔丽媛,主营业务为金融机构非金融业 务服务外包、项目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等。 截至2021年末,成都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审计总资 产15.87亿元,总负债13.27亿元,净资产2.60亿元,资产负债 率83.62%。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40亿元,实现净利润0.09 亿元。截至2022年9月末,成都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 12.71亿元,总负债10.05亿元,净资产2.66亿元,资产负债率 16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9.07%。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41亿元,实现净利润0.07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本公司董事乔丽媛女士担任该公司法定代 表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六)成都交子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3MA69NPYT3P,是在落实 成都市供应链产业政策,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的背景下,由成 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与成都陆港枢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注册 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 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A区A0401,经营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 府四街300号财智中心2栋A座9楼,法定代表人为丛文滋,主 营业务为对供应链项目的投资及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截至2021年末,成都交子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审 计总资产 5.86亿元,总负债4.42亿元,净资产1.44亿元,资 产负债率75.43%。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67亿元,实现净 利润0.06亿元。截至2022年9月末,成都交子供应链金融服务 16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总资产9.47亿元,总负债7.97亿元,净资产1.49亿元, 资产负债率84.16%。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8.38亿元,实 现净利润0.05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七)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556430735J,成立时间 2010 年 6 月 22 日,注册地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300 号 2 栋 A 座三楼,办公地点同注册地,法人代表程毅然,注册 资本 10 亿元,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 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租赁业务;直接从国内、外 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租赁物;租赁物的变卖和处 置;租赁业务的咨询和担保服务。第一大股东为成都交子新 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成都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审计总资 产 50.99 亿元,总负债 39.12 亿元,净资产 11.87 亿元,资产 负债率 76.72%。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13 亿元,实现净 16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利润 0.48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总资产 71.10 亿元,总负债 58.47 亿元,净资产 12.62 亿元,资产负债率 82.24%;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95 亿元,实现净利润 0.75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八)成都交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注 册资本为 4 亿元,法定代表人:李里。公司股权结构为:成都 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7%,成都建工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 26%,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注 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 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8 楼 812、813、816 室。实际经营 地址为:天府四街 300 号财智中心 2 号楼 A 座 5 层。公司主 营业务: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与贸易合同相 关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与 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 货物贸易相关的融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 务。 16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截至 2022 年末,成都交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 总资产 165,210 万元,总负债 121,738 万元,所有者权益 43,472 万元;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4,065 万元,净利润 2,148 万 元,资产负债率 73.69%。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九)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7120700X4,成立于 2005 年 2 月,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2 号楼 3 层, 实际经营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300 号金控集团财智中 心二号楼 B 座 7 楼,法定代表人:周江,注册资金 133,500 万 元;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鼎立公司主 要从事资产经营,项目投融资,企业兼并重组及(资产)托管 经营,企业管理及咨询,投资咨询,社会经济咨询等业务。 截至 2022 年末,鼎立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 444,965 万元, 负债总额 271,944 万元,净资产 173,021 万元;2022 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 19,772 万元,净利润 12,462 万元,资产负债率 61.16%。 (2)关联关系 16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十)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系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 司始建于 1987 年,2018 年 2 月 26 日出资人由成都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4.3 亿元,目前拥有 31 家分公司,主要开 展以人防、技防、武装押运、公交地铁巡检、银行外包和物业 管理、保安培训等全方位、多功能的一体化保安服务,拥有管 理人员 790 余名,保安、守押员 3.4 万余名,820 台武装押运 车辆;人防客户 3400 余家、金融守押客户 32 家,金融网点 5000 余个、技防联网报警用户 8500 余家。 截至 2022 年末,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总资 产 17.05 亿元,总负债 1.76 亿元;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2.52 亿元,总利润 1.5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16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十一)成都市翼虎守护押运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市翼虎守护押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是经四川省公安厅批准的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唯一从事武装守 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大华。公司注册地 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一巷新 24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亿 元。经营范围包括:武装押运等;普通货运;劳务派遣;接 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 程外包。 截至 2022 年末,成都市翼虎守护押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管理人员 80 余名,服务从业人员 5000 余名,专业运钞车 800 余台,勤务基地 3 处,经审计总资产 5.4 亿元;2022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 6 亿元,净利润 1.3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十二)成都融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融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2015 167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年改制后隶属于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饶 生荣。公司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都中 路 2 号 1 栋 4 层 1 号,注册资金人民币 300 万元,经营范围 包括: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 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物业管理;消防器材和设备、服装, 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电子计算机系统集 成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2 年末,成都融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审计总资 产 2,354.58 万元,总负债 140.41 万元,净资产 2,214.17 万元;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144.16 万元,净利润 51.92 万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十三)成都交子商圈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商圈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ACM0102W,是成 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的国 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注册地址为中国(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3 栋 11 层, 16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营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 道北段 966 号 2 栋,法定代表人为黄悦,主营业务为供应链 管理服务等。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交子商圈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 审计总资产 1.10 亿元,总负债 0.90 亿元,净资产 0.2 亿元, 资产负债率 81.82%。2021 年末实现营业收入 0.47 亿元,实 现净利润 0.001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交子商圈资 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 1.17 亿元,总负债 0.38 亿元,净 资产 0.79 亿元,资产负债率 32.48%。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 收入 0.41 亿元,实现净利润 0.001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前期与本公司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本公司若与 该公司发生业务,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规定, 加强风险管控,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十四)成都交子公园交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公园交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4QNE13K,是成 都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的国 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注册地址为中国(四 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3 栋 11 169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层,经营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 府大道北段 966 号 2 栋,法定代表人张家骝,主营业务为房 地产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等。该公司为项目公司,目前项目 尚未启动,后期经营状况与项目周期相关。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目前暂未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后期关联交易的执 行情况和履约能力与项目周期相关。本公司若与该公司发生 业务,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规定,加强风险 管控,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十五)成都交子金控供应链金融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交子金控供应链金融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ACN7887N, 是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5 亿元,注册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 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大件路 289 号 1016 室,经营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 大道北段 966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乔丽媛,主营业务为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及资产管理服务等。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交子金控供应链金融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22.39 亿元,总负债 13.28 亿元,净资产 17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9.11 亿元,资产负债率 59.31%;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4.40 亿元,实现净利润 0.09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交 子金控供应链金融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28.08 亿元,总 负债 17.45 亿元,净资产 10.63 亿元,资产负债率 62.14%; 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5.79 亿元,实现净利润 0.09 亿 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控制的法人;本公司董事乔丽媛女士担任该公司法定代 表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前期与本公司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该公司财务 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预计履约能力良好。 (十六)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331271244,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注册资本 213,657.07 万元,法定代表人董晖,实际控制人为成都市国 资委,股权结构为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9.8004%,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0.1996%。公司注册地址为 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 38 号 2 栋 3 层 314 号,公司的经营 范围:资产经营、资本运营、企业产权转让、租赁、承包、 出售、投资经营、投资咨询等。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 17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资产总额为 74.02 亿元,负债总额为 18.13 亿元,所有者权益 为 58.88 亿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27 亿元,投资收益 7.89 亿元,净利润 8.09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产 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 99.62 亿元,负债总额 为 15.56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84.07 亿元;2022 年 1-9 月实现 营业收入 1879 万元,投资收益 5.03 亿元,净利润 5.8 亿元。 (2)关联关系 该公司系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董事董 晖先生任其法定代表人。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十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758164357,成立于 2005 年 6 月,注册资金为 12.33841 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勇,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四川省国资委,第一大股东为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238 号 1 栋 1 单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销售;音像制品批发(连锁专用);普通货运;教材租型印供; 商品批发与零售及教育教辅服务等。 截至 2021 年末,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 总资产 187.74 亿元,总负债 76.64 亿元,净资产 112.22 亿元, 17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资产负债率 40.82%。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新华文轩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并表总资产 204.2 亿元,总负债 86.65 亿元, 净资产 117.55 亿元;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73.31 亿元, 净利润 7.71 亿元。 (2)关联关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的董事候选人马晓峰先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十八)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法定代 表人为罗布,注册地址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 地 A 幢贰单元二层 1201、1202、1203、1204、1212、1213、 1214、1215 号。西藏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5.00 亿元,成 立后经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及一次增资扩股,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注册资本增至 33.20 亿元。其中,西藏自治 区投资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为该行并列第一大股东,均持股 10.60%。经营范围包括:办理存、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银行卡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外汇买卖;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提供 173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保险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截至 2021 年末,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为 514.60 亿元,负债总额为 427.67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86.93 亿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77 亿元,净利润 3.92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为 488.21 亿元,负债总额为 399.65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 88.56 亿元;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8.06 亿元,净利润 6.68 亿 元。 (2)关联关系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郑军先生担任该公司的董事。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十九)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是经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首 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法定代表人为张蓬,注册地址为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 88 号 1 栋 16 层 5 号。初始注册资本为 3.2 亿元,2018 年 10 月增 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4.2 亿元。本公司系四川锦程消费金 融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其 38.86%的股份,该公司 其他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包括: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凯枫 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Hong Leong Bank Berhad(丰隆 17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银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 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 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 询、代理;代理销售与消费借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经监管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1 年末,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为 113.21 亿元,负债总额为 99.76 亿元,所有者 权益为 13.45 亿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9.98 亿元,实现净 利润 2.51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 111.32 亿元,负债总额为 96.20 亿元, 所有者权益为 15.12 亿元;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7.55 亿元,实现净利润 1.96 亿元。 (2)关联关系 本公司监事张蓬女士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董 事何维忠先生担任该公司的董事。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二十)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是由原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成都市 14 家区(市)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92 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新都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龙泉驿农村合作银行合并组建的成都 17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建军,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 区科华中路 88 号,注册资本为 100.00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35%的股权,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成都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开办外汇业务。 截至 2021 年末,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 的总资产 6,181.71 亿元,总负债 5,686.17 亿元,所有者权益 483.32 亿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38.56 亿元,净利润 45.03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资产为 7,143.24 亿元,总负债为 6,614.92 亿元,所 有者权益为 528.31 亿元;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17.41 亿元,净利润 44.41 亿元。 (2)关联关系 本公司外部监事韩子荣先生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3)前期同类业务 该公司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 17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情况正常,履约能力良好。 (二十一)关联自然人 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三、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需求分析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均基于与相关客户原有的合作基 础,以及对本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预期,预计金额及所涉及 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求。 四、关联交易公允性分析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 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无利益输送以 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