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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8-03-1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持有人(以下简称“债
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买入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可转
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则规定的会议召开情形
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
条件,债券持有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
    (五)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债券本息;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
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
条件,债券持有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
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
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
债券本息、变更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
款等;
    (二)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
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当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
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修订本规则;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
议;
    (五)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应由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当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时,董
事会应在 30 日内召开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连续 90 日及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总数 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根据本规则
的规定自行召集会议。
    在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数量比例不
得低于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10%。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应予配合,提供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召集人可持召集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获取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
案应为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四)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为会议召开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不因会议延期而变更;
    (五)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会议,并可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发出会议通知后,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不得修改、增加、取消议案,不得取消会议。确因不可
抗力需变更会议召开时间(但不得提前)、地点,修改、增加、取消
议案,取消会议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发出会议通知后,部分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应取消相应议
案,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全部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应取消该
次会议,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亦可采用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会议,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个人债券持有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应出示上述
债券持有人相关材料外,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债券持有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除应出示上述债券持有人及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外,还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共同对债券持有人资格进行验证,登记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持有
债券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
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
    应召集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除涉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
的,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主持。
    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以每张债券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为一票表决权。
    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债券没有表决
权,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票数。确定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同
当次会议债权登记日。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分开审议、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形
成决议外,不得对议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视为新议案,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表决。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对提交表决
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持有债券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每项议案应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前,应推举 1-2 名债券持有人
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没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不得计票、监
票。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现场宣布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相关各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决议后,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
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
券持有人(包括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没有表
决权以及在决议形成后受让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二)召集人、主持人、出席及列席人员、律师、计票人、监票
人;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债券数量及占未偿还债券总数的比例;
    (四)每项议案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
    (五)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应记载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主持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出
席及列席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表决票、授权委托
书、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材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形成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会议或直接终止会议,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
生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修订亦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