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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2018-03-1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自身可持
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注重投资回报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
度的规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以下
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了
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证券行业发
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
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 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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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
分红。
    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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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于业
务拓展的资金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于业务
拓展的资金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 10%;
    (3)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结
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
运用于充实净资本以作为未来持续发展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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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
共邮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比例不足 15%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
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
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三、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
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和披露。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
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
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董事会做
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
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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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
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
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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