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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3-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璟、廖卫江

 联系方式:                  010-66555196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3 号)的核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8.45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281,666.7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5,680.16 万元。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商证
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对浙商证券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7
年度对浙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 年度,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
式对浙商证券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并对浙商证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等
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2017 年度,东兴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
内容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东兴证券已制定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1                                                           制度,并根据浙商证券的具体情况制定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东兴证券已与浙商证券签署保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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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利义务。
                                                              东兴证券与浙商证券保持着通畅的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     沟通,并对其进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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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以及尽职调查等持续督导相关的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4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报告,并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浙商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发生。
 5     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经核查,浙商证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
 7     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经核查,浙商证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     了有效执行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符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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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东兴证券对浙商证券 2017 年度的信息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9                                                            通过对比和分析,确信浙商证券披露的
       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遗漏。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东兴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浙商证券
       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
       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且不存在应向上交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11                                                           报告的事项。
       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     经核查,2017 年度浙商证券未发生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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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事项。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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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经核查,浙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13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无应
       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
       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经核查,2017 年度浙商证券未发生此类
 14    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
                                                            事项。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经核查,2017 年度浙商证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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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不当情形;                                         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东兴证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订了现场检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    查的工作计划,并实施了定期的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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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出具了 2017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并已提交上交所备案。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2017 年度浙商证券无此类需要
 17    (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进行专项检查的事项发生。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商
                                                            证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18                                                         规和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息披露义务,东兴证券对其募集资金存
                                                            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2017 年度浙商证券不存在违规
 19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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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东兴证券作为浙商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浙商证券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
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等相关公告。本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浙
商证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6、审阅其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经核查,东兴证券认为:浙商证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证券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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