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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3 日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 9 人。马国庆先生、许长
松先生、熊建益先生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尚须经监管机构核准,6 名董事具有
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见附件。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 日
附件:关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

       一、负债主体及负债方式
    公司运用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对外融资将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境内外全资
附属公司作为负债主体,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境内外向社会公开发行或
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实施。
    具体负债主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
实际需要共同或分别确定。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发行规模上限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发行规模上限如下:
           债务融资工具品种                    发行规模上限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的40%。若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则以相关法
                                     律法规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限的相
                                     关要求为准。
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35亿元

短期融资券                           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并以中国人
                                     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余额为准。
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次级     不超过175亿元
债务
收益凭证                             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本的60%
证金公司转融通(含转融资、转融券) 不超过40亿元
资产证券化                           不超过50亿元
境外发行的美元、欧元等外币及离岸     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的50%
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计划、外币票
据、商业票据等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其它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需提     不超过200亿元(由经营管理层在符合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它     监管要求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根据
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     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债务融资,并根据
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黄金租借(含其 债券融资工具的特点和业务需要进行
他贵金属)、资产或资产收益权卖出   分级授权)
回购、银行贷款、法人透支
注:①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上限均按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
    ②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额度包含本次决议前已发行但未偿还的债务融
资工具规模。当年度实际融资总规模不超过经批准年度预算;
    ③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包含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
    (二)公司运用除同业拆借及债券回购以外的各类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开展
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融资预算总额(含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
发行的,按照每次发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本议案通过后,公司此前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各债务融资工具
授权额度同时取消。但公司根据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决定并已向监管
机构提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审核申请,原相关决议授权有效期延续至该债务融
资工具获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并完成发行之日止。已经取得监管部门
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安排,公司可在
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
发行或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原相关决议授权有效期延续至
该次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本次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品种和金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
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授权额度的剩余情况、授权有
效期,以及每次债务工具的具体发行规模、期限等确定。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境
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公司
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但发行永续债券
的情况除外,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
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
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
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
资工具的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五、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范围和
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和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七、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
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
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八、发行相关机构的聘请及其它相关事项的办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决定
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等发行相关机构的聘请;签署、执行、修改、
完成与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办理发行有关的其它相
关事项。
    九、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
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
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 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
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四)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五)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等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
    十一、授权有效期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4个月内。若董事会及或其获授
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
且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
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
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
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