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关于“16浙证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9-08-14
股票代码:601878 股票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57
债券代码:136718 债券简称:16 浙证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浙证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05
● 回售简称:浙证回售
● 回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张
● 回售申报期: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9 月 23 日
● 债券利率是否上调:上调为 3.48%
特别提示:
1、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6 浙证债”)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
票面利率为 3.08%,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
决定在“16 浙证债”存续期第 3 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40 个基点,即“16
浙证债”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3.48%,并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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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
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
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本期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 浙证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
记;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
受上述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5、已申报回售登记的“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
资金发放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
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
申报撤销申请。
回售申报撤销实行余额管理。债券持有人应在已回售登记额度内申请撤销,
当日申请撤销的合计数量超过已回售登记余额的,按照已回售申报登记余额进行
回售撤销处理。回售申报撤销成功的公司债券,可于次一交易日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浙证债”债券持有
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 浙证债”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9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本次回售等同于“16 浙证债” 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即 2019 年 9 月 23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6 浙证债”债券,
请“16 浙证债” 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8、本公告仅对“16 浙证债” 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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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面向合格投
资者)
3、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浙证债”,债券代码“136718”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9 亿元,一次性发行。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8%,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
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后 2
年固定不变。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
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
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
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9、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
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
上述调整。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与第3年利息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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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
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1年9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年9月2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将按照上市地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
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5、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
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
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
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首次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9年度跟踪信用评级为AAA,评
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首次信用等级为AA+,2019年度跟踪信用评级为AAA。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9、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
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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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8%,在债券
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
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2、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2 日)票面
年利率为 3.08%,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 40 个基点,即“16 浙证债”存续期后 2 年(2019 年 9 月 23 日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的票面利率为 3.48%,并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5
2、回售简称:浙证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
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公司债券回售的证券代码,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申报数量为 1 手或其整数倍。如果当日未能申报
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
报期内)。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
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回售申报撤销实行余额管理。债券持有人应在已回售登记额度内申请撤销,当日
申请撤销的合计数量超过已回售登记余额的,按照已回售申报登记余额进行回售
撤销处理。回售申报撤销成功的公司债券,可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转
让。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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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回售兑付日:2019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
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 100 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 浙
证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9 月 23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2 日期间利息,票面
利率为 3.08%,每手“16 浙证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80 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
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
到帐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币(100 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5,申报方向为卖出,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
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
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
权的无条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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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
年 9 月 23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9 年 8 月 9 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公告
2019 年 8 月 1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8 月 13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8 月 14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9 年 8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18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
2019 年 9 月 23 日
售的“16 浙证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2019 年 9 月 23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 浙证
债”债券。请“16 浙证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
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 浙证债”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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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6 浙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 李胡平、林霖
电话:0571-87001099、0571-87902964
传真:0571-8700113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联系人:袁浩
电话:010-6655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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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55103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 真:021-68870064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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