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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关于“浙商转债”2020年付息事宜的公告2020-03-04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0-011

债券代码:113022          债券简称:浙商转债

转股代码:191022          转股简称:浙商转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转债”2020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1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0 年 3 月 12 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发行的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
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浙商转债。
     3、债券代码:113022。
     4、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每张面值 100 元,
按面值发行,发行数量为 3,500 万张。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6、债券利率:第一年 0.2%、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
五年 1.8%、第六年 2.0%。
    7、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
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
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初始转股价格:12.53 元/股。
    9、最新转股价格:12.46 元/股(由于公司在 2019 年 6 月 6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浙商转债转股价格自 2019 年 6 月 6 日起由
原来的每股人民币 12.53 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 12.46 元),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的
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10、信用评级:AAA。
    11、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2、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3、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计息
年度票面利率为 0.2%(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0
元人民币(含税),每千元付息 2.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1 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20 年 3 月 1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3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浙商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
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8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