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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提案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
件。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充实公
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
    2、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
式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精神,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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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
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将
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为此,公司制订了填补未来回报的相应措
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的议
案》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
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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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2022)》,同意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宝桐、沈田丰、熊建益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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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宝桐                  沈田丰              熊建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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