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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2021-02-2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水平,根据《证券法》《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
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
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下统
称“各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可根据自身业务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自律规范等要求自
行制定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未制定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
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是以本规定为基本制度,
将廉洁从业纳入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整个内部管理体系,健
全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事
前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
促进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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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第二章    内控机制
    第五条 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
体责任。董事会确立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
有效性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各级机构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
职责的第一责任人。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
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监督责任的同时,对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考核、问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
人员、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并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业
责任。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
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可指定专门部门或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廉
洁从业管理工作。公司纪检监察、合规、审计、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
交割、投资、采购等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应形成合力,
共同开展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合规管理部从业务合规、勤勉尽责等方面开展
廉洁从业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证监会、协会等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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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结合行业、公司廉洁从业风险形势,不断完善公司及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
    (二)   以规范执业为重点,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设置业务架构等工作时,识别廉洁从
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
范机制;
    (三)   从业务合规的角度,开展廉洁从业监督、检查、
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
    (四)   协助人力资源部、财富管理部事业部及聘用劳务
派遣人员的部门制定廉洁从业规范,在工作人员入职、岗位
调整、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
署廉洁从业承诺;
    (五)   在有需要时,协助审计部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廉洁
从业情况进行的审计、稽核;
    (六)   按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要求,按时报送公司廉洁
从业相关报告。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从党风廉政、作风纪律等方面
开展廉洁从业管理,组织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对
涉嫌职务违纪违规违法案件,开展核查并依纪依规依法予以
处置;在遇有干部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
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按要求向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司廉洁从业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进
行廉洁从业相关的辅导和宣传,明确告知应当遵守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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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实施离任审计、强制离岗稽核时,
自行或会同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对离任、离岗人员的廉
洁从业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
人事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
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自行或
会同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负
责保管正式员工廉洁从业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及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规范,在经纪人、劳务派
遣人员入职时向其传达,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在遇
其离职、考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并负责保管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的基本
规定,明确费用支出相关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指导
费用支出部门健全业务活动相关费用的管理机制,定期不定
期开展检查,防范账外账、违法违规列支费用等不规范行为。
    第十五条   财富管理事业部、机构业务总部、衍生品经
纪业务总部、信用业务部等部门在开展营销活动前,应在相
关营销制度、营销方案中,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
内容、标准、额度等,并对营销制度、营销方案和标准定期
进行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
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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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如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
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聘用
的第三机构或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   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二)   如服务内容涉及事项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有资
格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   最近一年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四)   最近一年不存在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的情形。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自行
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有明
确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
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
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开展业务应根据业务相关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的原
则和方法,识别和管理存在的利益冲突,防范因利益冲突处
理不当出现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
交割、投资、采购等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在制定内部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设置业务架构等工作时,应识别廉
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建立廉洁从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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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对客户等相关
方的辅导和宣传工作,明确告知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三章 廉洁从业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聘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应事先签署服务协
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
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
的协议,严禁利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
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
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及相关活动
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
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超过一定价值的礼品、房产、汽车、
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
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
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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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
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
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形式收受、
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
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
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
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
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
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
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
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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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
情形。
    前款所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适用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包括会籍管理、从业人员管理、
制定自律规则、组织资格考试、开展自律检查、受理业务资
格注册、相关业务备案及自律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或者会员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
商业机会,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输
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
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当建立严
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
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
会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检查中,将廉洁从业管理情况纳入
检查范围的,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节 各业务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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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
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
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
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
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
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
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
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
商定服务费;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
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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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
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
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
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
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
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
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
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
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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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
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在证券经纪业务及
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
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
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
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
特殊优待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
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
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
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
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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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
       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
       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
       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报告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合规管理部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浙
江证监局报送公司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纪检监察室、合规管理部:
    (一)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证监会、协会廉洁从
业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
为的;
    (三)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
管工作的;
    (四)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
的;
    (五)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
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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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合规管
理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出
现第(一)项情形的,纪检监察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相关公
司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
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出
现(一)(四)(五)项情形的,合规管理部应在 10 个工作
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牵头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廉洁从业检查,内控评估部门每年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年度
内控评估,对发现问题,检查、评估部门应对责任人启动问
责程序,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所在单位应在员工
考核中进行相应处理,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及所在部门处理
情况,按照公司违纪违规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责
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人员适用中国证监会会
145 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
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单位
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
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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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等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为
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合规管理部、纪检监察室进行
解释,由董事会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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