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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22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1-0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5 号),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向 18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4,124,281 股。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804,999,864.22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3,890,683.2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01,109,180.9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89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
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保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止 2021 年 4 月 30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1202020429900148463   1,416,764,781.36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保俶支行           19030101040021388    1,385,935,082.86

                            合计                               2,802,699,864.22
注:上述专户金额中含部分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 1,590,683.28 元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泽夏、龙定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1]3897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