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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9  

                             北京 BEIJING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 GUANGZHOUU西安 XI’AN



          券股份有限公
致:浙商证券



                    北京 律师事务 海分所

                               证券股份
                       关于浙商证       公司

             20021 年第 时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嘉 4-534


           证券股份有限
     受浙商证           下简称“公司”)委托, 嘉源律师事务
  海分所(以下
上海                         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                          时股东大会(以
  简称“本次股
下简        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
                                            司法》(以下
  》”)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法》 、《上市                             大会规则》””)、《浙商证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股份                   《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
  大会议事规 (以下简
东大      规则》      事规则》”)的规定,就 东大会的召集
  开程序、出席
召开        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         决结果等所涉
                                  程序和表决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
的有                   下: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一、 本次股东                程序

1.                                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                 召开本次股东
                                             会议决议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会。本次                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 年 9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 、《上海 、《证券时报 、
            日报》和上海
      《证券日                                        发出《浙商证
                         易所网站(wwww.sse.com.cn)上发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股份有限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会议召开的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审议事项、股
                                           点、会议审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大会投票                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 方式等事项。

3.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本次股东                与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 14:00 在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十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吴承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
     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3 人,代表股份 2,149,025,08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5.4133%。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同意购
     买公司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情
     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